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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业清费立税应秩序、规矩一起上

添加时间:2014-10-08 10:09:22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部署,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众所周知,在经历了几年的疯狂上涨、煤炭企业普遍富得冒油之后,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市场对煤炭的需求量锐减,导致煤炭价格大幅下跌,煤炭企业普遍陷入了困境。山西、陕西等煤炭大省,也因此陷入了多种困境之中。最典型的就是煤炭企业资金链断裂,一些以煤为主的城市出现了房地产市场崩盘的现象。尤其是山西省,更是爆发了少有的官场地震,被煤炭严重污染的政商关系也在这一轮价格大跌中,彻底暴露。

  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煤炭价格始终处于下跌和低迷状态,显然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也是会带来严重的经济隐患的。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煤炭市场也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回暖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做保证,要想让煤炭市场恢复生气,难度是相当大的。

  有关方面曾经希望通过压产来缓解市场供需矛盾,以解煤炭企业燃眉之急。显然,这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按照地方政府的发展思路,以及目前地方对经济增长的需要,是不可能主动将生产降下来的,也是没有能力让煤炭企业减少开采量的。更主要的,目前煤炭市场的价格,与煤炭企业的实际成本之间,也是有相当大的差距的。煤炭的开采成本与销售价格,就如同农民所种植的蔬菜一样,地头价与销地价完全是两回事。其中,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各种收费太高,物流成本太大。

  物流成本大,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道很难逾越、却又必须逾越的难关。因为,以各种收费为核心的物流成本,已经让多数行业、无数企业和消费者难以承受。而煤炭行业,更是受物流成本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在煤炭价格较高时,这样的成本还能勉强承受。在煤炭价格已经出现严重下跌的情况下,这样的成本就等于是将企业向死路推。

  国务院决定,要在推进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加快清费立税工作,以此来减轻煤炭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同时,将这项任务交给了省级政府,由省级政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按理,这是一项相对简单的工作,将费清掉、将税调整。关键在于,这些形形色色的收费,恰恰是各地政府所制定和出台的。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是省级政府出台的。那么,这些地方的政府,会将口中的肥肉让掉吗?会按照中央的要求清费立税吗?

  对此,李克强总理也表示,“我实在担心,在‘清费立税’过程中,‘费’还没清完,‘税’就已经立好了,让企业的运行雪上加霜。”显然,总理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而是完全有可能。因为,这些年来,凡是涉及清费立税或清费转税的项目,没有一个不是立税跑得快、清费跑得慢的。也正因为如此,企业对清费立税等也是信任度越来越低,所抱希望越来越小。

  对煤炭领域的清费立税来说,要想不再出现类似总是,笔者认为,应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有秩序,亦即先清费、后立税。只要旨同没有清完,或清得不彻底、不干净,税就不能立、不能收。否则,有关方面就应当按照乱收费予以没收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然,清费工作会被无限止地拖下去,形成税费共收的恶劣局面;二是要讲规矩。即便清费工作能够做在前,且做得比较干净彻底,也必须立个规矩,就是税要立得规范合理,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是将“失”去“的费全部合在一起,变成一个综合的税。如果这样,清费立税就失去了意义,降低企业负担也变成了一句空话。

  中央将清费立税的权力下放给省级政府,实质上也是一次税收制度改革的尝试,是让地方政府具有更多多自主权的表现。如果地方政府不能严格按照改革的要求、按照简政放权的目标、按照减轻企业负担的思路去做,将不合理的费全部清掉,将税收确定在一个合理的标准上,那么,不仅会失去企业的信任,也会失去中央的信任,使中央没有办法给地方放权。

  改革就是利益的再调整,尤其对政府来说,更要有开明和开放的心态,要勇于舍弃一些自身的利益,多让企业和居民得益。对煤炭企业的清费立税,说到底,也是一次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为,市场能否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从此项工作中得到验证。但愿地方政府能够从大局出发,从改革的高度出发,将这项工作做好、做出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