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添加时间:2014-09-24 12:47:16
来源:华商报
近日,西安市出台了一揽子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优惠鼓励政策。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了解到,这些政策时效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包括免收牌照费、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补助1万元充电桩费用;免首期交强险;可在公交道上行驶等。西安市推广新能源汽车的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15年底,累计推广1.1万辆。
市本级、区县新增公交车出租车要全部为新能源汽车
西安市要求,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公交车、出租车,新增车辆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现有车辆更新,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专用车领域(包括物流、环卫、邮政用车、校车、救护车等),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鼓励社会资本、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投资新能源汽车的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社会租赁服务。对西安市新能源出租车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缓缴;对燃油(气)出租车置换为新能源车辆的出租车运营企业,每置换10辆新能源汽车,再给予1辆新能源出租车的营运指标奖励。
可上公交专用道 不受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限制
西安市将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在国家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标准出台前,发放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标识。对新能源汽车可实行挂牌销售,对号牌有特殊需要的,可另行申请号牌。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西安市环保局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绿色通道,设置注册登记、环保标志核发、年审等专用窗口。严格执行国家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6年免检制度。
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市内公交专用道行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
全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及商场、旅游景点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大中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5%,小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10%。新能源汽车在全市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
现有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改建、加装充电设施
西安市实行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过程组织管理”,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预计到2015年底,全市各区县将建设立体充电塔4座(共1600个充电车位),地面充电站42座(共2100个充电车位),在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大型商场(超市)、居民小区、机场、汽车客运站等场所建设充电桩7000个;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要求全市新建各类停车场(独立的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现有加油(气)站,可改建、加装充电设施。
将按照服务半径3公里(平均10分钟车程)的原则,进行充电站与分散式充电桩相结合的建设方式。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的财政补贴。对个人自用型充电设施安装给予1万元/辆的财政补贴(含电费补贴)。(记者王卫平)
数字解读新能源汽车补贴
2015年12月31日
在2015年12月31日前,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
60%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125元/辆
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
10000元/辆
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
2000元/辆
对于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3000元/辆
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按不同车型2000元-6000元/辆不等)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