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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企节能减排新思路:治污外包利好之处分析

添加时间:2014-09-18 10:39:46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近日,有媒体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张高丽近期均就国家发改委呈交的有关“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报告作出批示,国务院有望于近期讨论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发改委报告提出的设立1000亿国家环保基金,支持第三方治理公司贷款,并减免增值税等政策也有望获批。

  据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开展的“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研究”课题的重要内容。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了“引入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措施。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

  据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介绍,从上世纪70年代我国环境保护起步到90年代初的20多年间,我国的工业污染防治一直走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分散治污之路。直到1993年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三个转变”策略,工业污染防治才开始从分散向集中转变,工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契机逐步显现。进入21世纪,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推行,带动了环境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也培育了一大批规模化的环保公司,其技术及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业务范围逐渐向工业污染治理领域扩展,工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条件日臻成熟。现今,第三方治理除了在产业园区和工业废水治理领域逐步推开外,应用最典型的行业就是电厂脱硫。可以说燃煤电厂的脱硫特许经营,就是一个很好的实践。

  2007年7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开始依托五大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展开。在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火电厂将脱硫电价等相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收益权,通过合同的形式交给专业环保服务公司,由其承担脱硫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完成相应的脱硫任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王海芹认为, 与之前“谁污染、谁治理”的模式相比,企业环境污染由第三方治理的利好之处体现在三方面:有利于环保部门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的效率;有利于环保服务业的发展。相对于电厂,污染治理公司有自己专门的人才、技术和经验,这些都是电厂所不能及的。 
       确保或者提高发电量,创造企业效益是众多燃煤电厂的王道,但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节能环保改造又是当务之急。新政的有望出台,似乎正当时。将繁琐复杂的环保改造项目交给污染治理公司,对于电厂来说由于采用专业化治理而降低了治理成本,提高了达标排放率,减少了在治理污染方面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可以专注于电厂自身的经营与发展。

  以中电投大别山发电有限公司为例。2007年,国内第一份机组烟气脱硫项目BOOM合同由大别山电厂与凯迪电力成功签署,开创了火电机组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及配套附属系统委托管理的先例。“BOOM合同的独特之处就是,将脱硫项目全权委托,由专业的脱硫公司进行,包括脱硫设备的设计、投资、采购、建设、安装、调试、运行和日常维护等一系列全寿命管理等内容,采用更专业的治理方案,有效提高了环保管理效能。”据该电厂节能环保部工程师舒礼明介绍,“这种模式属特许经营,是经国家环保部等六部委倡导试点并积极推广的管理方式,工作也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的充分肯定。” 他介绍,除脱硫外,加上机组脱硝、废水零排放、机组综合升级改造等其它节能环保措施的有效实施,大别山电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环保电厂。

  相关政策有望出台,虽然给燃煤电厂环保事业带去福音,减轻减排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责任也完全转移到第三方。骆建华表示,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要共担责任。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环境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责任。排污企业应确保合同约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严禁私自排放污染物;环境服务公司要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这样双方之间互相监督,共促环保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