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资源要素合理配置,促进资源节约,降低生产成本,规范和推进我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开展水、气、热大用户与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合同交易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近两年深化改革的若干要点》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是指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大用户合同交易(以下简称合同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水、用气、用热企业与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通过购售合同形式确定一定时期购售量和购售价格的水、气、热购售交易。
第三条 市区(含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下同)范围内水、电、气、热供、用企业间的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各相关主管部门按下列职责,对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受理水、气、热用户参与合同交易申请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参与合同交易的水、气、热用户进行条件核实;对全市水、电、气、热合同交易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监督水、气、热用户和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定期对合同交易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受理电力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申请和初审工作;会同市物价局对参与合同交易的用热企业进行条件核实;监督供、用热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对供、用电(热)双方经营及安全行为实施行业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物价局对参与合同交易的用水企业进行条件核实;监督供、用水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对供、用水双方经营及安全行为实施行业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市物价局对参与合同交易的用气企业进行条件核实;监督供、用气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对供、用气双方经营及安全行为实施行业管理。
第五条 参加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企业与发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 参加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同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力直购用户条件:
1.电力大用户条件
(1)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只限于35千伏及以上的电量)或10千伏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向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能效标杆企业倾斜;(3)直接交易申请已得到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同意。
2.发电企业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在6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2)参与试点的火电企业应正常投运环保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3)直接交易申请已得到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同意。
(二)自来水合同交易条件:
1.自来水大用户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1)新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及以上、亩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2)已建成企业年销售收入在全市排名前10名;(3)上一年度用水量在10万吨及以上。
2. 供水企业
取得市政府特许经营权的自来水生产企业。
(三)天然气合同交易条件:
1.天然气大用户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1)新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及以上、亩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2)已建成企业年销售收入在全市排名前10名;(3)上一年度用气量在300万立方米及以上。
2.供气企业
取得市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天然气供应企业。
(四)热力合同交易条件:
1.热力大用户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1)新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及以上、亩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2)已建成企业年销售收入在全市排名前10名;(3)上一年度用气量在5万吨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