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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添加时间:2014-09-02 09:54:07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了解到,近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鲁价格一发〔2014〕122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疏导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矛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规定,现就我省电价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081元(含税,下同),调后电价详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396元。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081元。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17元。
二、通过宁东直流工程送我省的“点对网”燃煤发电企业,华电灵武电厂(#3、#4机组)、京能水洞沟电厂(#1、#2机组)、鲁能鸳鸯湖电厂(#1、#2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032元,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61元。发电机组安装脱硝、除尘设施的,实行环保电价加价,具体电价水平详见附件2。
三、上述降价空间主要用于疏导脱硝、除尘环保电价矛盾,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支付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0.01元和0.002元。
四、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照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要将发电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防止过度下跌,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七、发电企业应按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接受社会监督。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及时支付环保电价,不得拖欠发电企业环保电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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