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统一部署,今年以来,市场监管司组织12个派出机构开展了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专项监管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完成了既定任务,取得了明显效果。本期重点介绍华北能源监管局、西北能源监管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山东能源监管办、江苏能源监管办、贵州能源监管办开展简政放权落实情况监管等行业监管的情况,以期交流经验,推动下半年各项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扎实开展。
“提高了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环保设备改造力度进一步加快。”
华北能源监管局副局长 张学先
今年以来,华北能源监管局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统一安排,重点在河北地区开展了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管,真实地反映了河北省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客观评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监管建议。
在落实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工作过程之中,我们主要有四个收获。一是建立完善了区域节能减排监管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通过开展专项监管,密切了同电力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联系,建立完善了“信息报送—调研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工作机制,较好地履行了国家赋予我们的职责。初步建立了节能减排信息数据库,为做好后续监管打下良好基础。我们突出节能减排监管的重点难点,与河北省22家自备电厂及其他中小型发电企业建立了直接工作联系,及时跟踪掌握情况,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同时,还充实了节能环保专家队伍,促进节能减排监管效能的进一步提升。
二是深化了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到河北省环保厅、河北省能源局等部门走访交流,我们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利用各自优势开展节能减排监管方面达成共识,建立了互通信息、联合检查的合作机制,形成了相互支持、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目前,正进一步加强同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各项环保专项行动。
三是促进了电力企业环保意识的提高和节能减排工作能力的提升。这次专项监管工作范围涉及河北省电力企业89家,其中省级电网企业2家,拥有30万千瓦级以下燃煤机组的统调电厂33家、地调电厂32家、自备电厂22家。通过开展专项监管,河北省电力企业进一步提高了环保责任意识,完善了节能减排规章制度,环保设备运行管理得到加强,环保设备改造力度进一步加快。目前,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大都已整改完毕,少数遗留问题正在积极整改当中。
四是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做好专项监管驻点河北工作的同时,我局还如期完成了天津市等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管工作,并要求辖区内其他企业参照河北省、天津市做法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下一步,华北能源监管局将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将在重点关注河北省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的同时,加强区域内其他省区节能减排监管,及时跟踪火电企业环保设施改造进展情况,协助地方环保部门做好火电企业特别是地调电厂、自备电厂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管,防止恶意偷排现象发生,定期开展排放指标统计分析工作,推进节能减排监管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促进电力企业履行好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相对于‘放权’,能源企业对‘简政’的诉求更为迫切。”
西北能源监管局副局长 雷金娥
在开展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工作过程中,西北能源监管局一方面从省级层面开展专项监管,全面了解简政放权后,地方能源发展和建设情况以及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另一方面选取国家能源化工示范基地、陕西能源大市榆林,开展现场监管工作,切实摸清基层市、县简政放权的落实情况。
工作组用时两个月,累计检查调研有关单位31家。其中陕宁青三省(区)省级能源管理部门3家、市级能源管理部门2家,煤炭企业12家、电网企业4家、发电企业10家。
根据现场调研检查和企业反映的情况,目前能源项目审批核准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能源项目核准仍然环节较多、周期较长,相对于“放权”,能源企业对“简政”的诉求更为迫切。据有关能源企业粗略统计,一个国家规划矿区内大型煤炭项目从可研设计到核准共有约35个环节、需编制约17份专题报告、取得约50份支持性文件(其中最终提交国家能源局核准需10余个),涉及省、市、县100多个部门,平均历时5~6年;一个33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项目核准程序与煤炭项目基本相当,平均历时29个月。二是个别前置条件审批在地方层面尚未实现同步下放。如陕西省政府将110千伏电网项目核准权下放至地市发改委,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同步下放有关审批权限,但目前项目环评审批尚未实现同步下放。三是部分行政审批内容存在互为前置的情况。四是部分审批内容具有重复性。如煤炭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开采设计、项目选址报告评审与可研评审、工业园区整体审查与园区内各项目审查内容均有重复。五是部分属于备案制管理的能源项目配套工程存在变相审批的情况。六是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环节的实际操作方法有待改进。七是属于非“国家规划矿区”但属于“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内的煤炭项目审批权限需进一步明确。
此外,在此次专项监管工作中还发现个别火电项目存在 “未批先建”、“核准未建”的情况;部分电网项目存在“核准未建”和“未按核准建设”的情况;个别煤炭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个别煤炭企业存在超能力开采的情况。
针对专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建议强化能源战略政策引导作用,加大能源规划、计划刚性执行力度,探索建立以规划为核心的新型能源行业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