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装机容量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
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
环保部《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要求,2014 年第二季度,省环保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全省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综合评审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 年第二季度全省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39 家,101 套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CEMS),除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 号机组因脱硫设施在建停运、石家庄热电厂三炉一塔 3 月—10 月处于停机状态,
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河北建投沙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通过环保验收,共8 台机组自动监测设备不具备进行有效性审核的条件外,对 93 台机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有效性审核,其中 76 套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CEMS)通过有效性审核,其余 17 套自动监测设备未通过有效性审核(具体名单及原因见附件 1)。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保定、邯郸、衡水等部分设区市、省直管县环保局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现场核查表及核查报告。要求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环保局要认真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4〕94号)文件要求。加强现场核查工作,制定季度核查计划,按时组织核查,并在下季度首月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现场核查表及核查报告。
(二)根据《关于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发放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859 号)要求(见附件 2),氧量、流速和烟温任意一项参数比对不合格,则不应向该类设施发放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合格标志。要求全省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对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氧量、流速和烟温等参数及时校正,
避免因任意一项比对监测指标不合格,影响比对监测结果,导致有效性审核不合格。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