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电网超自然垄断体制 让电网在阳光下运行
添加时间:2014-08-08 16:46:50
来源:中国能源网
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对改革后我国电力体制提出了厂网分开、主辅分开、输配分开、调度中立的市场化改革基本构架。届时我国电力市场主体基本构架将由政府、电力调度单位、发电厂(电力生产单位)、电网(输电网、配电网)营运公司、用电户组成。这一方案在破除现行电力体制垄断方面有所进步,但仍然不能将用电户从垄断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真有点换汤不换药的感觉:输售一体,配售一体状况依旧,裹胁了自然垄断的“超自然垄断”特权,仍然是一只无形的巨手,被输、配电网营运公司用来操纵电力营销业务,乃至用作他用;用电户依然别无选择,其奴隶般的地位仍得不到改变;与此同时电能代购代销商也无法诞生,即便有勇敢者出现,那也无法与输、配电网营运公司竞争,其夭折的命运在所难免;政府的调控恐怕也是依旧苍白乏力,届时跛脚前行的电力市场仍将影响电力事业的发展。
如何改变窘态,破除输、配电网营运公司对电力销售权的垄断,实现电力市场构架中主体各方的和谐协调,使政府的调控更加有力有效,发电厂、输、配电网营运公司正当合理权益能得到保障,消费者能自主选择购电对象,且能用上安全、经济电能,就不得不思考改革进程中所采取的措施,走好改革进程中的过渡期。
走好过渡期的最好措施,就是让输、配电网彻底运行在阳光下,破除电网超自然垄断体制。一是在实施输配分开,调度中立的同时,对输、配电网公司的产权、财权和售电权实施改革。将输、配电网产权收归国有(500千伏及以上为中央级,500千伏以下为县级),对输、配电网营运方面的财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此时期,输、配电网公司仍继续从事电能营销业务。二是待条件成熟后,实行输、配电与售电分开,设立电能代购代销商,将输、配电网营运公司对终端用电户的售电业务剥离出去,划给发电商和改革中设立的电能代购代销商。设置这样的过渡期,让电网的垄断性回归自然,不再被任何权力所裹胁,使垄断仅为电能的流通服务。同时给电能代购代销商的产生搭建平台。届时电力市场主体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和谐协调的局面将出现。
发电厂(电力生产单位):
发电厂为独立法人(配电网单位在自己网内建设的且就地上配电网的电站可除外),其中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和国家无股;有企业法人独资,企业法人控股,企业法人参股;有自然人独资,自然人控股,自然人参股。发电厂电量有上输电网的,也有上配电网的。当配电公司独资在自己的配电网内建设的发电厂,上自己的配电网后,可不搞厂网分开,自求平衡后,与输电网交换电量。
发电厂可直接向用电户销售电能。
输电网公司;
输电网公司由国家独资建设,负责电能的传输。输电网公司分为几个区域公司,均为中央级所有,由中央政府直管(国有国管)。电能交易市场启动后,不再从事电能的销售业务。
配电网公司;
配电公司原则上以县级为单元设立。配电公司负责电能的配送。在准市场化阶段,配电公司为地方国有独资,由县级政府管理,并可从事电能的销售业务。以后逐步过渡为或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或国有全部退出,电能交易市场启动后,不再从事电能的销售业务。
调度单位:
调度独立,设网调和县调,由政府直管。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化运行。执行电力购销合同或协议。网调与县调为业务方面的上下级。
电能代购代销商:
独立法人,专门从事电能购销业务。
用电户:
用电户分为大宗工商业用户,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用电户依法享有安全用电和经济用电权力。用电户或向发电厂或向电力代购代销商自由选择购电对象。
一般情况下,大工商业用户与发电厂直接交易,居民用户与电力代购代销商交易,其他用户自行选择与发 电厂或电力代购代销商交易。
电能代购代销商与发电厂直接交易。
电能交易市场;建立电能交易平台。电能购销均在交易平台内进行。
立法:
建设法治电力,相关各方在法律框架内运作,将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政府:
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同时要保护市场各方的权益,不断推进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
让电网在阳光下运行吧,电力市场主体会更加和谐协调,电力市场会更加稳定,电力事业必定会出现新的发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