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其中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天然气、水电等调整为1.2,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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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电(发送变电);
(六)核电、核工业(核电站常规岛;反应堆、核燃料等);
(七)火电(发送变电、供配电);
(八)煤炭(矿井、洗选煤、煤化工);
(九)石油天然气(油气地面、管道输送、油气库);
湘发改投资〔2014〕714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经委务会议专题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
为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评估,提升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委托评估制度》(湘发改办[2013]1288号),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评审范围
1、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和核报省政府审批的下列事项纳入委托评估论证范围:
(1)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2)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3)省另有规定,以及省发改委认为需评估的其他重要事项。
2、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凡国家和省没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的,一律不委托评估;国家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国家或省另有专项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3、下列事项纳入委托评审范围:
(1)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省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安排省预算内基建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市州项目的概算审查;
(3)报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项目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4)国家明确要求省发改委组织评审筛选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5)需要评审筛选的省预算内重大专项投资项目。
二、评估评审机构
4、省发改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通过省发改委政务网或其他媒体,公开征集委托评估单位,建立统一的建设项目评估机构库。原则上每三年根据评估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5、申请承担省发改委委托的建设项目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评估项目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评估咨询资质或乙级以上评估咨询综合资质;
(2)近三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任务10项以上(特殊行业除外),且咨询评估质量及信誉良好;
(3)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
6、工程咨询机构申请纳入湖南省发改委建设项目评估机构库,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咨询评估资质、咨询业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7、省发改委投资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牵头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选择评估机构,建立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委托评估机构库。参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工程咨询专业(见附件2),原则上每个专业选择3家单位入库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条件允许时,每个专业可选择2家左右备选单位并排序。
8、省发改委投资处会同相关主办处室分专业组织入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抽签确定排队顺序。
9、纳入委托评审范围的事项原则上委托省发改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