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其中能源部分:
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级负责管理的河流(河段)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管理的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热电项目(不含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燃气热电项目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接入35千伏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以下为通知原文:
冀政〔2014〕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事先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并事先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核准;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或发展改革局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核准,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发展改革局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核准。
五、扩权县(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省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特定区及设区市所辖城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行使管理权限。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及修订版即行废止。
2014年6月19日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