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07-03 11:55:37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建发〔2014〕54号
各区县建设局、局属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推动全市建筑节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项目备案制度,加强建筑节能的审查备案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建筑节能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相关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计算书,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建筑节能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包括屋面、墙体、门窗、楼地面等节能措施,以及建筑体型系数、建筑物能耗和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建筑节能专篇、建筑节能计算书、图纸等相关内容应一致,建筑节能相关图纸应规范、齐全。
(二)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图审机构应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章节。建筑节能计算书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未对建筑节能进行表述或表述不清的,或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加强建筑节能信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等行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不合格,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建筑节能计算书,电子文档及《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报送到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二、建立绿色建筑标识认证制度,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管理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在进一步抓好建筑节能的基础上,促进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15年底,全省2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我市应按照《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区县要创建1个以上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小区,到2020年,全市3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绿色建筑建设与评价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监管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绿色建筑发展模式,绿色建筑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三、建立入场见证制度,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管理
(一)各项目使用单位要认真把好建筑节能材料入场关。节能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节能材料(系统)质量负责。各类节能材料在进入工地现场前应严格按图纸要求及相关规定,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目录范围内,向使用单位提供节能产品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登录备案目录证明,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各区县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目录登录备案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二)自发文之日起,新建民用建筑的门、窗一律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节能门、窗,遮阳系数、窗墙比限值、外墙气密性等取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三)各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的管理和抽检力度,每年度对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材料取消其备案资格。
四、建立过程监管制度,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的全程监控
(一)过程控制是确保建筑节能达标的的关键环节,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启动问责机制。市、区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强化对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现场材料、实物质量及节能竣工验收进行严格把关,对不执行或达不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其改正,情况严重的,应报主管部门启动执法查处程序。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编制建筑节能施工专项方案,按规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进行查验;须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节能材料、产品,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按技术规范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以及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及技术规范编制监理实施大纲和实施细则,按审查合格的实施细则实施工程监理,负责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应进行旁站,并留影像资料。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规定要求的,应要求其改正。
五、建立检测监督制度,加强对检测机构的行为监管
(一)凡外来检测机构须在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4011—2007)对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进行检测,出具合法检测报告,杜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及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
(二)监理单位应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进行认真核实。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管,发现弄虚作假的检测数据,应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严格处罚。
六、建立分部验收制度,加强对建筑节能的验收监管
(一)自发文之日起,全市中央空调、太阳能和节能照明等纳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范畴。
(二)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组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及管理单位等组成。须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应提前做好检测。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责令其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七、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属商品房开发的项目应同时在售楼部的醒目位置设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按设计要求进行公示。
八、加大推广力度,积极应用浅层地源热等可再生能源
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对有条件的公建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政策和要求进行引导,积极开展浅层地源热泵的建筑应用。
九、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建筑节能的责任目标考核
(一)强化责任目标管理。我市将继续执行《张家界市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张建发[2012]29号)
文件,年度内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建筑节能目标管理考核,各区县建设局也应将建筑节能管理目标纳入目标考核指标范畴。同时,实施建筑节能基本情况季月报报送制度,各区县建设局、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每月4日前上报上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进展信息数据,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和上年度数据。各区县建筑节能相关数据报送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诚信档案。把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测等责任主体纳入建筑节能质量信用档案管理,对相关单位和机构违法违规程度和频次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作为确定抽查频次、奖惩及评先评奖的依据。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