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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模式

添加时间:2014-06-28 10:30:36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引言

  排污权交易机制是环境管理与保护领域,除政府干预外,市场作用能够极大鼓励企业减少排污的有效激励机制。当前,排污权交易已成为国内环保工作机制创新的重点,全国已有20余个省市开展了此项工作。山西省作为全国开展排污权交易较早的试点省份之一,通过近几年的实际排污权交易工作,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政策、规范体系,成立了全省唯一的事业性质排污权交易机构,开发建设了全省统一的电子“排污权交易平台”,逐步建成了省域范围排污权交易市场,形成了一套山西省特有的排污权交易架构体系模式。实践证明,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工作在现有模式下,排污权交易市场已具雏形。

  1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架构体系模式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架构体系模式包括:政策、规范体系;事业性质交易机构;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省域范围排污权交易市场。

  1.1 政策 规范体系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政策、规范体系主要由山西省环保厅、财政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协力合作以山西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总体方针,围绕排污权交易基本原则、交易主体、交易污染物种类、交易流程、交易方式、竞价规则、交易价格形成与保障、交易资金管理及排污权的初始核定等内容,制定出台的《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山西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规则(试行)》、《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程序暂行规定》及《关于可出让排污权审核认定及政府储备排污权分级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所组成,为山西省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奠定了制度基础。

  1.2 事业性质交易机构

  2011年10月,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正式揭牌,标志着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这是山西省排污权交易的唯一指定机构,也是全国首家省级成立的有编制、有机构的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承担山西省排污权交易网络及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配合山西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交易企业相关资料及交易量进行审核认定;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平台和信息等服务,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账户,开展排污权的政府储备和储备排污权使用等工作。

  结合当前实际,事业性质排污权交易机构较市场性质交易机构具有以下优势:

  a) 目前山西省仍处于排污权试点阶段,各项政策制度仍不完善,还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事业单位性质的交易机构,可以直接接触各种因政策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直接参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工作;

  b) 排污权交易业务工作的开展与环境管理工作紧密联系,按照目前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政策,受区域和行业限制。事业单位的性质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配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对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资料及交易量进行审核认定的职责,并负责建立山西省政府储备排污权账户及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等。而企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只能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1.3 排污权交易平台

  山西省开发建设了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综合运行管理软、硬件平台,并已投入运行。该平台包含在线审核交易系统、在线监管系统、现场电子竞价系统、交易资金结算系统、排污权网络在线竞拍系统、排污权交易信息查询系统、电话客服系统、邮件系统、在线客服平台、3D模拟交易系统、远程教育系统等内容。通过数字化模式及全省统一的数据信息共享对排污权交易实施科学、现代化的精细管理,并为山西省各地市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提供统一的交易平台,解决了管理及市场中难以处理的难题。同时,为建立省域范围排污权交易市场提供有效的软硬件支持。

  1.4 省域范围排污权交易市场

  山西省建立了国内首个省域范围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并在各市设立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旨在逐步完善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政策,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同时便于各地企业进行交易。

  建立省域范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优势:

  a) 排污权作为一项特殊资源,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以山西省为例,除国家要求的SO2、NOx、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外,烟尘和工业粉尘是山西省特征污染物,以省为单位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便于排污权交易指标的统一与规范;

  b) 排污权交易市场不宜过小,以山西省为例,各地市环境污染程度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若排污权交易市场过小,部分地区环境容量已达限值无法交易,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又没有有效的经济资本注入,势必会影响区域经济发展,限制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推进。以省为单位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将会有效地调节区域经济发展矛盾问题,根据科学合理的排污权流向原则,缓解区域环境污染压力大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c) 省域范围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使得环境行政监督管理更加便利。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各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统一标准来规范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行为,有利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和工作的深入开展。  
      2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架构体系模式运行效果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现有架构体系模式下,已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通过排污权交易的经济措施,促使部分重污染低产值企业主动关停转产,启动新型环保节能项目,有效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并通过出让闲置的排污权获取收益,将企业的被动减排转为主动治污,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切实解决政府配置环境纳污容量资源的窘迫困境和经济发展的环境纳污容量瓶颈问题。

  2012年,山西省全年共完成排污权交易193宗,实现交易金额8 378×104元,涉及成交SO2 2 831 t、NOx 1 858 t、化学耗氧量105 t、氨氮10 t、烟尘116 t、工业粉尘235 t。其中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金额占总成交额的61%,企业间交易金额占总成交额的39%。

  2013年,山西省全年共完成排污权交易270宗,实现交易金额2.12×108元,涉及成交SO2 3 476 t,化学需氧量350 t,氨氮46 t,NOx 6 847 t,烟尘1 407 t,工业粉尘1 337 t。其中政府储备出让金额占总成交额的28%,企业间交易金额占总成交额的72%。

  经过2 a的排污权交易工作推进,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已基本由初期的政府储备出让为主逐步过渡到企业间自主交易为主,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市场已具雏形。

  3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架构体系模式完善的建议

  3.1 探索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政策

  随着排污权初始核定工作的完成,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工作不应仍停留在新、改、扩建项目范围上,超排污权权限排污的单位在惩处的同时也应强制其购买超排部分的排污权。

  探索排污权交易对象能否放宽到非排污单位或自然人,将排污权真正当作资源性商品自由买卖,进一步鼓励市场化交易。

  3.2 研究制定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的监测计量认定规范

  目前,国内在污染减排效果方面没有监测计量认定的统一规范,造成对污染减排设施的减排量计量核算数据的不确定,影响到环保核查、总量控制等工作的开展,提请相关单位开展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计量认定技术规范研究,统一计量标准很有必要,以便于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开展。

  3.3 进一步强化市场与政府的对接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是市场机制应用在新领域的尝试,它不仅能降低全社会污染减排的总成本,而且能提高企业主减少排放污染物的积极性,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树立污染减排是一种特殊商品生产的理念,所以,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要进一步强调市场作用,将政务与事务要理清,逐步分开,使市场与政府各司其职,紧密对接。

  4 结语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新兴的环境经济政策,实践证明能够有效减轻环境负担,同时协调经济健康发展。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架构体系模式,并逐步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已成为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