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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费用列入企业搬迁成本

添加时间:2014-05-29 15:07:36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加强场地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监管,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拟关停搬迁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业企业关停搬迁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为避免各类关停搬迁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企业关停搬迁前应认真排查搬迁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根据各种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加强搬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同时,企业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理处置结束后方可拆除污染治理设施。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积极组织和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应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落实关停搬迁企业治理修复责任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将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搬迁成本。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公开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将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供公众查阅。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公开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信息。

  《通知》还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分级管理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确保环境安全。具体工作方案需要于今年10月31日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