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步法”审核节能汽车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
添加时间:2014-05-12 10:21:40
来源:财政部网站
节能汽车中央财政补助政策是国务院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所提出的具体措施之一。辽宁专员办采用“五步法”对节能汽车中央财政补助政策的推广和落实情况实施了检查,为促进节能汽车推广机制有效运转,确保消费者真正受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一、资质申报环节。根据相关规定,节能汽车生产企业和其节能产品实施准入制度,具体为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推广企业名录和推广产品规格型号。检查中要针对上述环节了解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企业节能汽车产品推广名录中各产品的能源效率及质量性能参数、推广价格等基本情况,关注推广产品的能源效率、质量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关注年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数量是否达到规定规模。
二、资金拨付环节。根据实施细则要求,推广企业按月将节能汽车产品推广情况汇总录入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产品推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推广企业。因此,检查中应重点关注财政部预拨和各级财政向企业拨付之间有无时间差和量差,是否存在滞拨、截留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
三、资金兑付环节。补助资金是在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消费者。检查时首先重点关注节能汽车生产(推广)企业的销售模式,了解直销、经销、或是代销等各种销售模式的特点和补助资金兑付程序,根据销售模式的特点关注补助资金兑付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在关注兑付真实性应把握三方面:一是关注销售行为的真实性。主要根据生产企业的销售模式,关注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有无空转节能汽车销量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二是关注兑付对象的真实性。有无提供个人、车牌号码、销售发票等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有无代消费者签名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三是兑付行为的真实性。有无隐瞒补助政策,不兑付补助资金的行为。如果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应当追踪补助资金的流向。
四、销售价格的执行环节。按照规定,将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售应当把企业销售优惠和财政补助资金区别执行,即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财政补助资金兑付给消费者。检查中参照企业和产品准入环节中,申报、审核的推广价格,关注是否存在因财政补助而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的行为;是否存在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的行为。
五、节能标识的使用环节。检查应重点关注是否按规定使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关注节能汽车标识的印刷、使用、结余等基本情况,有无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将不属于补助范围的汽车纳入申报财政补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