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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2014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全文

添加时间:2014-04-14 11:38:08 来源:乌海市政府网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14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2014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8日

  乌海市2014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自治区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确保我市“十二五”和2014年节能目标的完成,结合工作实际,提出2014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把节能降耗作为实现市委、政府“一个中心、两个转型、三个率先、五个乌海”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管理相结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降耗工作格局,确保完成2014年全市工业节能降耗目标,推动我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末,全市单位GDP能耗比“十一五”末期降低16%,年均节能率为3.43%;确定海勃湾区、乌达区和海南区承担的节能目标任务分别为16.3%、16.3%和16.5%;“十二五”期间我市列入国家的万家企业节能量目标142万吨标准煤;到2015年,各工业重点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及主要耗能设备能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其中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能耗指标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2014年全市及三区单位GDP能耗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重点工作及措施

  (一)严格落实工业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行政问责制。根据各区及各重点用能企业实际,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各重点用能企业。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评价考核和督查力度,严格实行节能行政问责制;对耗能量大、目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实施重点挂牌督办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予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扶优及补贴政策。

  (二)全面推进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继续扩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范围,在我市现有的8户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3个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的基础上,继续积极申报源通、华资、天宇成为新的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并继续做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试点企业创建工作。落实国家“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十二五”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规划,以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为核心,实施重点工程,推进示范试点工作。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动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升。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化工废渣及尾矿等工业废弃物利用,鼓励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实现废弃物就地消化、减少转移,逐步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三)大力推行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是推进行业准入企业、高耗能及环保要求高的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14年在自治区确定的能源、焦化、水泥、冶金、钢铁、化工企业和已经获得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三级财政节能环保项目支持的企业中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 
       (四)狠抓节能技术改造。2014年继续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加快成熟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继续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推广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十大节能工程”为导向,围绕工业锅(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积极组织申报一批重大节能技改项目,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自治区政府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支持。同时,应加大市本级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入,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节能领域,提高节能所需资金的保障水平。

  (五)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方式,加强节能新技术产品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工作安排,引导一批节能服务机构和公司开展节能新技术产品的应用和推广示范,加大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力度,在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组织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使企业在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最终达到节能降耗的效果。同时,加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培育专业化的节能服务机构,搭建节能服务平台,促进节能先进实用新技术在企业快速推广。积极推动节能环保锅炉、“311”余热利用工程、废水近零排放改造等节能技术应用。

  (六)全面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按照自治区要求继续在2014年内开展年能源消费1万吨标煤以上5万吨标煤以下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抓紧组织个别2013年未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的5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开展此项工作。对于完成能源审计的企业,自治区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于列入节能规划并付诸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自治区节能奖励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对于未完成能源审计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不再给予节能优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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