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下月起执行电价分类新规 合理配置电力资源
添加时间:2014-03-12 11:32:34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用电实际,我省对《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说明》中将我省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大工业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趸售用电价格五大类,同时,提出居民用户在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调整后的《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小区照明、学校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调整后的《说明》中,将用电价格分为五大类,分别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大工业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趸售用电价格。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又包含了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等七小类。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以及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都属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范围。
调整电费按功率因数标准不同收取
据了解,从4月1日起,功率因数标准不同,所调整的电费也不相同。其中,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的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非工业和商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不足3200千伏安(千瓦)的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力企业直供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执行0.85.
至于电费的调整,则根据计算的月平均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按照规定的分类电价计算出当月分类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计算增减电费,其中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
峰谷分时电价 可自主选择执行
同时,对于峰谷分时电价的范围,则规定为除农业排灌、趸售用电、行政事业单位、学校(不含所属生产企业)、部队(不含所属生产企业)、医院、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等)、自来水、煤气用电、临时用电、发电企业下网用电、提供通信传输服务的中继基站,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台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外,其他所有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居民用户在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