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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添加时间:2014-03-10 16:39:18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市政公用、水务、房管、工信、市容园林、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投入。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节能目标考核,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推广,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或者补助:

  (一)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

  (二)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三)民用建筑能耗监测、控制、测评及审计;

  (四)既有民用建筑规模及能耗普查和统计;

  (五)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培训;

  (六)非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补助;

  (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的补助;

  (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补助;

  (九)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补助;

  (十)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的居住建筑的补助;

  (十一)建筑节能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工业化基地建设的补助;

  (十二)与民用建筑节能发展有关的其他活动。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不足时,可以使用依法归集的新型墙体材料基金。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得收益。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项目单位对建筑项目进行能效测评。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和省级及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化。

  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但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

  第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村民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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