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巢湖二期49.5MW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及法兰设备采购招标
添加时间:2014-01-20 15:26:09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作为中广核巢湖二期49.5MW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及法兰设备采购(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人已具备招标条件。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就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合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具有生产、销售能力的生产厂家均可报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中广核巢湖二期49.5MW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及法兰设备采购
(2)项目概况:
远见风能巢湖观湖风电场位于巢湖市槐林镇、散兵镇境内,距离巢湖市区约30km。场区周围有省道和多条县道经过,客货运输畅通便利。
风电场拟安装单机容量为1.5MW的风力发电机组33台,装机规模为49.5MW。场址区内由多条南北向山梁构成,地形海拔高度一般在10~250m,风机主要依靠山脊走势呈南北布置,场内植被覆盖较茂盛。
拟建风电场位于条带状山梁或山包顶部,场地覆盖层厚度一般小于5m,地基土属中硬土,工程区内和周边无活动性断裂通过,区域构造稳定性较好,场地内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均不发育,自然边坡较稳定,适宜风电工程建设。
2.招标范围
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及法兰设备
详见招标技术文件。
交货期: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套) 开始供货时间 完成供货时间
1 基础环 台 33 5月1日 8月20日
2 塔筒 套 33 8月1日 10月20日
3.投标人资格
合格的投标人应是满足资质要求的国内生产企业,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和生产经验。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独立企业法人,投标人必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出现过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投标人必须满足如下业绩要求:至少为单机容量在1500kW 以上的风电场制造并交货、成功运行6个月的塔架100台(套)以上,且产品现场运行状况良好。(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副本及业主联系方式作为证明材料)。
(5)投标人必须具备如下生产能力:每月生产单机容量在1500kW以上风机配套的塔筒15套以上(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月产量说明材料,制造设备清单,技术人员清单,厂房尺寸及材料存储空间说明材料,并提供制造厂样本作为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结果作为定标的依据)。
(6)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0系列或同等质量体系认证。
(7)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8)没有因投标人原因发生延迟交货的不良记录。
(9)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10)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本次招标中同时投标。
(12)投标人在近5年内有以下情形的则不被接受:
①投标人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问题或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②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
*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否则在评标时做废标处理。
投标人需书面说明是否具有与相应风机配套的生产经验,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如合同复印件,生产订单等)。
投标人必须提供书面的每月生产能力说明、2014年塔筒排产情况书面说明,即已接订单的2014年生产及交付期,按月说明每月的剩余产能。
4.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详见招标技术文件)。
5.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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