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了第一批被取消或下放的能源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以及风电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政府,成为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的主要“亮点”。
随后,部分地区下发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将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下放到下一级政府,而一些水电大省却未有类似文件出台。
相反,各地对风电的发展却持相对谨慎态度,部分地方政府发展风电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下降趋势。
审批权下放已过半年,项目如何核准,如何加强规划和监管?就此展开了调查。
水电核准提速关键在有序统筹
今年5月,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权,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下放至地方政府。
随后,山西、浙江、吉林、江西、河北、宁夏、黑龙江、辽宁、安徽、内蒙古、新疆等地区政府下发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将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下放到下一级政府。
各地简政放权政策尚未统一
“上述很多地区水电开发资源有限,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下放,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云南、四川、广西、贵州等西部水电大省,目前尚未对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进行进一步说明。
此前,云南、四川、贵州规定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云南、四川还规定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广西此前的规定则更为细致: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郁江干流河段和国际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在其他河流上建设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及以上至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对于一些小水电发达的省份,福建省发改委在今年7月制定了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规定“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核准由福建省发展改革委接收”。
“湖南省还未对企业投资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进行进一步调整,主要河流和跨区项目以及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的项目还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25万千瓦的项目由湖南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千瓦以下的才由县一级核准。”湖南某小水电协会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单独下放水电核准权意义有限
“在国务院今年5月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权之前,对于企业投资非主要河流上的水电项目,大多数省份规定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员核准,25万千瓦以下由地方核准。然而水电审批程序复杂,要有申请报告、设计咨询报告、节能评估等报告,并需要国土资源、环保、城市规划、水利、电力等部门初具报告审查意见。并不是将项目核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就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速水电站核准。”一位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也认为,云南、四川等西南省份的水电资源多在大江大河上,有不少跨地区的项目,相较风电等区域影响小的项目,水电项目核准需要权衡区域利益关系。“要在统一规划的情况下谈项目核准权下放才有意义。统一规划能避免我国2003年左右出现的小水电开发过度、上下游‘打架’的现象。”张博庭对本报记者说。
合理电价机制是水电发展关键
“四川省曾规定,大电网覆盖的区域,就不必开发中小河流了。”农村水电专家李其道对本报记者说,“由于环境、移民征地拆迁补偿、水资源利用、违规建设、妖魔化水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怕开发、不开发,甚至禁止开发水电。而电力工业中的垄断经营尚未打破,完善的区域电力市场尚未建立,水电没有合理的电价机制,将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下放到下一级政府意义不大。”
“水电发展,尤其是小水电发展的动因,不在于投资核准权的下放,而在于和当地物价、劳动力等指数相适应的上网电价机制和相应的鼓励政策。”上述湖南某小水电行业协会人士进一步说。
“水电是充分竞争的领域,改革的思路应该是引入公平公开竞争机制,减少政府直接干预。然而政府审批上网电价的情况下,将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下放并部完全是‘减少干预’的体现。”有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电力法》规定‘同网同质同价’的电价原则,应对电网企业实行单独定价,放开发电和用电价格,让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形成市场价格,及时反映电力供求关系,避免行政定价诸多弊端。”
“电价市场化,才能避免水电业主人为提高造价,避免由于水电上网电价过低造成的种种问题,企业才有条件做好移民和环保工作,实现水电持续开发。此外,当前水电管理集中在项目开发前端的行政审批环节,而项目施工建设中或投产运行后,对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过程却缺少监管,除了解决电价问题,政府部门还要注意监管方式的转变。”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