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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可再生能源 立法助推风电快跑

添加时间:2013-10-08 11:49:47 来源:OFweek风电网

         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执法检查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实施7年的可再生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这次执法检查非常重视,张德江委员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鼓励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2005年法律的及时出台推动了产业的迅猛发展。但随着发展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在成长中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目前整个行业增长速度趋缓,迫切需要及时支持和引导。此次执法检查恰逢其时,来得正是时候!”在执法检查一线,执法检查组听到这样迫切的声音。

  目前,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中,并即将提交今年8月底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有人评价,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为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带来了第一个春天。如今,中国以风能和太阳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在蓬勃发展中遇到了一些亟须解决的上网、消纳、补贴到位、科学规划等问题,进入了产业调整期。相信在全国人大和政府的共同推动下,中国可再生能源将迎来发展的第二个春天,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之路将越走越好。

  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执法检查:聚焦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为检查和推动可再生能源法的贯彻实施,今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据执法检查组介绍,此次执法检查将法律确立的基本制度、法律规定和监督措施等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以及影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突出问题等作为重点,努力从完善法律、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6月5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听取国家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情况汇报,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海洋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提供了书面汇报材料。6月下旬,检查组分成3个小组,分别由陈昌智、沈跃跃、张平副委员长带队赴甘肃省、江苏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北京、河北等1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目前,我国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的传统发展方式,过度依赖传统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没有根本转变,在经济快速增长同时也付出了很高代价,资源和环境压力日益增大。2012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已达到36.2亿吨标煤,石油对外依存度已达到58.3%,能源资源供给矛盾变得十分突出。”执法检查组向记者强调此次执法检查的宏观背景与现实意义。“这都要求我们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人大主导立法:可再生能源走上法治之路

  时间回到8年前。2005年2月28日,可再生能源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9年12月,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正。评价称,该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依法发展阶段。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舆论认为,可再生能源法用简练的语言为可再生能源在中国的迅猛崛起构建了一个积极的法律框架。

  据曾参与可再生能源法立法工作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介绍,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人大主导立法,即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法律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全方位的科学调研,并由全国人大形成法律草案。而且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还与来自其他国家政府、产业界和非政府组织的各方专家就立法草案进行了多次探讨。开门立法不仅带来了程序透明,也有助于法律将各方意见充分吸纳其中。

  “可再生能源法的及时颁布主要作用是打破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等主要发展瓶颈,全面提振了社会各方面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信心。”全国人大环资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律中相关制度的确立和法律的及时实施极大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蓬勃发展。

  记者了解到,法律在起草、修改过程中,借鉴了世界多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经验,特别针对可再生能源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的问题,对政府、市场与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突破性的制度设计。

  法律主要确立了四项制度。一是总量目标与发展规划制度,即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总量目标制度,通过制定规划引导社会投资,推进市场发展。二是强制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即在我国目前的电网体制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可以及时上网和优先调度。三是实施分类上网电价制度,即根据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平均社会成本,分别制定相应的电价。四是费用补偿和发展基金制度,即落实全民义务和国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使可再生能源电价超出常规能源电价的费用在全国电网分摊。同时,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费用分摊制度无法涵盖的领域。2009年修法将电价附加资金和专项资金合并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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