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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再度上议程 决策层对碳税意见未达成一致

添加时间:2013-09-17 11:07:06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时隔两年,碳税(即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征税)重新提上了议事日程。

  2009年,财政部财科所等三个国家部委的科研机构几乎同时发布报告,探讨中国碳税的征收时机和条件。财科所设定的税改路线是,2009年或之后择机进行资源税改革,2012年推出碳税。

  今年5月,环保部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下称“环保税法送审稿”),将碳税写入了环境税的税目;7月初,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政府将适时开征碳税;7月底,有媒体报道称,关于碳税的征收方案正在全国人大讨论,税率将超过10元/吨。近期,据媒体报道,碳税征收一事,有了实质性进展。对此,对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国税总局、财政部等部门的专家进行了专访。

  碳税要来了?

  用财税等经济手段推动低碳经济

  2009年,中国有关部委的直属科研机构开始着手碳税的课题研究。财政部财科所做了《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专题报告,环保部环规院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碳税政策框架》的课题,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发布了《实施碳税效果和相关因素分析》。

  当时,有媒体报道称,碳税方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并有望先于环境税出台。但两年多过去,碳税征收一直未提上日程。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决策层对于碳税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

  负责国家发改委碳税课题、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系统分析研究中心姜克隽博士表示,过去两年,我国将主要精力放在了碳排放权交易上,也想看看碳交易对于碳减排的效果,而目前来看,碳交易需要一个过程,下一步政府将借助更有力的财税手段来推动碳减排,就着手研究征收碳税了。

  国税总局税科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关于碳税征收已经提上日程的消息,并非空穴来风,但不方便透露更多的消息。

  专家表示,重启碳税与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压力有关,也符合我国“低碳发展”的国家战略。

  姜克隽表示,当前我国在经济发展中暴露出来的环境等问题已日益严重,北京等地雾霾频现,而且,我国产能过剩的问题日益突显,产业结构面临调整,这些都是碳税出台的推动因素。

  从国际上来讲,当前我国碳减排压力仍然很大。“2012年,我们一年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超过美国、日本和欧盟总排放量的一半,我们已经是全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家。”姜克隽说。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指出,“我国如果开征碳税,将有利于减缓国内的能源消耗,促进节能减排,也有利于我国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碳税开征也是对我国税收制度本身的完善。”

  “我国碳税已经征收得太晚了,”姜克隽说,“‘八五’到‘九五’期间,我国一直采用行政手段来节约能源、促进碳减排,但到‘十五’、‘十一五’期间,我们已经意识到这种方式的效率很低,做得很累,需要用财税等经济手段来推动低碳经济。”

  据了解,目前,国税总局已经启动碳税征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一位负责人表示,他们正在配合国税总局做一些与能源相关的碳税分课题研究。“国税总局的考虑已非常具体,包括交多少次税,在什么时候交,和其他税怎么合并,碳排放的系数如何计算等等。因为,他们必须做好准备,一旦全国人大通过,他们就能够操作了”。

  但财政部财科所依然坚持自己的路线图。苏明说:“当前还不是征收碳税的时机,先做资源税改革,之后再推碳税。”

  “资源税是上游环节的税改,主要是理顺资源和价格的关系,而碳税是下游的消费税,主要调节能源消费和碳减排,理应先进行前端资源税改革。”一个知情人士解释道。

  征收对象,发改委环保部各执己见

  据了解,经过3年的研究及各制定部门的磨合,碳税的大体框架已搭建起来。

  对于碳税税种的设计,当前各大研究机构更倾向于将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费主要是向企业征收排污费。据知情人士介绍,环保税法送审稿主要是“清费立税”,将环境税作为这一类税收的总体制度,环境税下的税目将包括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氮氧化物税四类,用以取代现行的排污费。

  而据一位行业研究人士透露,这是环保部的意见,但国家发改委却希望将碳税作为一个单独税种,归属到国家能源局的监管范围。

  在征收对象上,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姜克隽认为,应该在生产端进行征税,对于化石燃料的生产企业,根据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根据企业对化石燃料的产量进行一次性征收碳税。

  而财政部财科所、环保部环规院则认为,应针对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消耗的企业征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表示,碳税应该通过影响消费者行为选择来达到减少排放的目的。“目前,我国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税负难以从生产环节传导给消费者,所以,将征收环节设置于消费环节更为合理”。

  当然,“谁来计算一个产品从上游到终端的碳排放量?怎么计算?”从消费环节征收碳税,必然带来碳排放的计量难题,加大管理成本。因而,权衡利弊,苏明建议,“从积极稳妥推出碳税并尽量弱化负面影响的角度考虑,碳税实施初期应选择化石能源开采和生产环节征收,未来随着征管能力的提高和控管条件的具备,再将征税环节调整为消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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