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非居民用气调价 车用天然气价格上调
添加时间:2013-08-05 09:54:15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8月1日上午,记者从滨州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75号)精神,自2013年7月10日起,按照存量气、增量气两部分进行天然气价格调整。参照异地经验,结合滨州市实际,报经滨州市政府同意,下发天然气价格调整及价格调节基金减征优惠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
其中,工业、商业和公福天然气销售价格由2.951元/立方米(含税,含0.15元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3.06元/立方米(含税,含0.06元价格调节基金);工业、商业、公福天然气转供批发价格由2.351元/立方米(含税,含0.15元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2.61元/立方米(含税,含0.06元价格调节基金)。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78元/立方米(含税,含0.40元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4.33元/立方米(含税,含0.40元价格调节基金);车用天然气转供批发价格由2.741元/立方米(含税,含0.40元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3.29元/立方米(含税,含0.40元价格调节基金);加气母站橇车批发价格由3.04元/立方米(含税,含0.40元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3.59元/立方米(含税,含0.40元价格调节基金)。
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注册备案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和农村交通客运,继续享受免征价格调节基金的优惠政策,由3.38元/立方米(含税)调整为3.93元/立方米(含税)。各县(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专供加气站,实行“定点定机”加气管理运营模式,保障价格调节基金的定额抵扣补偿。
价格调节基金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批发经营企业使用财政非税收发票征收,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作为天然气经营企业收入。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征、缓征和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一经发现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给予严肃查处。此价格自2013年7月10日零时抄见气量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