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交车出租车拟全用新能源 定期抽检尾气
添加时间:2013-07-31 10:43:37
来源:国际新能源网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朱京海介绍,截至2012年底,辽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630万辆,且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必然导致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增加,由机动车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经占到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
公交出租拟全用新能源
公共交通工具在排气污染防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规定,城市公交车应当全部采用液化天然气等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应当全部采用油、气双燃料。具备条件的省内城际客运班线应当使用液化天然气汽车,推进液化天然气汽车在重型运输领域的应用。对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共客运车辆定期更新。
停车场现场抽检查尾气
如何督促私家车、机动车能够达到排放标准?条例明确,环保部门可以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场所,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在不影响道路交通顺畅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可以采用遥感等方法筛选高排放车辆,进行道路抽测。实施监督抽测、道路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黄标车进限行区罚200元
条例明确,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违反规定,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限行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而如果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环保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