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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05-31 11:13:20 来源:中电联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全面准确掌握风电产业发展信息和形势,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风电产业信息监测和评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产业信息监测和评价是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此要加强风电产业的发展动态、开发建设、并网运行和设备质量等重要信息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机制,按要求报送信息,确保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
二、重点监测的产业发展信息包括:
(一)国际风电产业发展动态:全球风电产业发展状况及趋势、风电相关技术发展和市场演变、主要设备制造企业状况、各国风电装机及发电数据、发展规划和政策动态等。
(二)风电开发建设情况:各省(区、市)和各风电开发企业核准容量、在建容量等。
(三)风电并网运行情况:各省(区、市)和各风电开发企业风电并网容量及其占电力总装机的比例、风电发电量及其占全部发电量的比例、弃风率、风电场利用小时数、配套接入工程和电力外送通道建设总体情况等。
(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信息:风电设备出货量、风电机组吊装量、风电设备出口量以及风电设备可靠性、重大事故情况等。
三、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负责风电产业发展总体情况的监测和评价,收集和分析国际风电产业发展状况、各国风电开发和运行数据、产业政策信息等,并汇总形成风电产业发展动态信息,按季度上报我局。
四、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各省(区、市)和各开发企业的风电建设、并网运行、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完成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汇总形成风电建设统计信息,按季度上报我局;按年度综合评价产业发展形势、面临问题和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形成评估报告上报我局;并于每年初提交上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总体情况的分析评价报告,经我局审核后对社会公开发布。
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电网经营区域内各省(区、市)风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风电并网运行和市场消纳情况的统计和评价,包括新增风电并网运行容量和发电量、年累计利用小时数等,按月上报我局;按有关规定统计弃风电量并汇总形成风电运行信息,按季度上报我局。
六、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中国风能协会)负责风电设备制造产业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评价,包括主要风电整机和零部件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设备进出口情况、已安装的风电设备的运行质量数据等,汇总形成风电设备信息,按季度上报我局。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场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73号)的要求,风电设备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我局,对共性事故及时提出行业预警信息。每年年初提交上年度风电设备运行质量评价报告,经我局审核后对社会公布。
七、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风电产业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的组织和协调,请各单位按上述分工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和报告编制与上报。按月上报的信息,应在下一月的15日之前报送;按季度上报的信息,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之前报送。
八、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风电项目的前期工作、核准情况、建设进度、配套电网、并网运行以及市场消纳等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对本省(区、市)风电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本省(区、市)的风电发展评估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我局。
九、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督促有关企业配合信息报送工作。企业上报信息情况将作为落实产业政策、项目并网运行、发放补贴资金、并网运行以及市场准入的参考依据。
十、各有关单位可根据信息报送的需要,加强协调合作,提出相关的建设方案,加强机构能力建设,编制信息报送工作管理规定,规范信息报送,确保提交的各项数据真实可靠,不断提高风电产业信息监测和评价水平,充分发挥信息监测和评价工作对产业发展的指导作用。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适时向全社会公布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结果,引导和规范风电市场秩序,保障风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