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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可并行不悖

添加时间:2013-04-08 11:35:02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在开展试点工作一年多之后,深圳碳排放交易市场计划于今年6月17日正式启动。此前,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先后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全国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陆续由制度设计期进入实际操作期。与此同时,环境保护税法也正在履行部门会签程序,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征税范围。我国在碳排放方面的基本国情是: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为完成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我们需要选择有效的减排措施。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碳税机制各有利弊。对于碳交易,其优势是碳减排量确定,减排激励性强,可以催生碳金融,引导大量资金参与减排,通过交易使全球不同地区减排成本降低;其劣势是碳价格波动频繁,约束监督机制不健全,体系正常运转成本高,对未来变化适应性较差。对于碳税,其优势是碳价格保持稳定,可为政府提供低碳研发资金,透明度高,便于监督,实施方便快捷,灵活性、适应性强;其劣势是碳减排量不确定,减排激励性弱。
      但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碳税机制并不对立。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国民观念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在制定减排政策的时候不宜采用单一模式,而应该综合运用两种机制。一方面,大力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灵活性,促进企业自觉减排、节能。目前,世界各国纷纷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也在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有利于我国和国际市场接轨,了解和熟悉国际市场新的碳减排规则,促进我国产业技术的革新,激励我国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我国在国际碳市场的地位和影响力。另一方面,由于碳税的征收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为了将影响降低到最小,企业会想方设法转变生产方式,征收碳税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由于征收碳税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其用于研发节能减排的技术和增加环境保护的投入上。
       我国征收碳税料无悬念,只是开征时间还要进一步讨论。目前开征碳税在我国仍存在一些困难,碳排放量的核算和计量、二氧化碳的统计体系都在构建之中。碳税征收的范围是统一征收还是采取有差别的税收方式也尚需讨论。刚开始开征碳税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现有税率已经很高,税赋负担比其他发达国家重,如果增加新税,人们是否能够承担。因此,开征时税率不能定得过高,防止征收碳税对我国高耗能企业和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造成较大冲击。发达国家现在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和信息化,工业化进程中的能源需求很大,碳排放量也很大,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中期,工业化进程正在加快,对能源需求不断增加,我国同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在同一起跑线,如果同时开征碳税必然会导致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降低。因此我国在开征碳税时应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考虑企业是否具有承担碳税的能力,征收碳税对经济的影响怎样。
       总之,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对未来行为结果的约束,而碳税是对未来行为的约束。在政策实践中,可以统筹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的机制设计,采用混合模式扬长避短,达到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的目的。
      短期来看,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碳税,我国如果实施高税率必然会对国内的高耗能产业以及出口产品竞争力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可以实施较低的税率,并将这部分税收收入用于技术研发和产业补贴。
长期来看,通过对碳税政策的研究,能初步了解不同税率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碳税政策也基本开始实施,此时再对我国实施具有减排效力的碳税政策不会对经济造成太大影响。同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也趋于完善,两种减排机制有机结合,既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加强政府的税收调节,可以努力实现循环发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的目的。
      根据碳税的开征条件,并结合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方向以及与化石能源相关的税制改革进程,我国可以在2009年全面实施燃油税费改革、2010年开始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完善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在“十二五”后期或“十三五”初期择机开征碳税。这是因为国内的资源税改革尚未全面推行,大的税制改革不能过于密集,需要为碳税开征留下一定的过渡期,有关碳减排政策也需要根据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适时择机出台。同时,不立即开征碳税,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开展宣传,继续深化有关碳税制度建设的研究。(作者系经济学博士,现就职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政策法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