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风电补偿款被暂扣乡政府 造林大户遇文件之困
添加时间:2013-03-27 10:33:57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物权法、土地承包法、河北省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价(2008)132号文件(简称132文件)……赵振峰将自己查找的重达30余斤法律条文和相关文件一一摆放出来,阐述着自己的遭遇。
赵振峰是河北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山湾子乡王家店村的村民。从2009年开始,他与乡政府一直论证着这些摆放出来的法律和政策,想要讨回被乡政府“扣留”的近百万元土地补偿款。但是,每次他都被乡政府告知,因不符合条件,他不能拿补偿款。
30年前响应号召承包荒山 林业部三位副部长曾视察
据赵振峰介绍,上世纪八十年代,为了响应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乡人民公社(现在的乡政府)组织统一规划造林。赵振峰解释说,因为围场地理位置特殊,植树造林见效又慢,当时村民都愿意放牧养殖牲畜,没有人愿意承包荒山。
1984年,当时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赵振峰、赵振全等4户响应号召与村委会(原生产大队)签订了由围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合同,承包了村内4000亩荒山,土地使用权50年。
“是责任制合同,与当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性质是一样的。是一个独立的生产队,当时没有叫组,而是叫家庭林场。”赵振峰说。
签订了合同之后,4户村民开始上山种植树木。赵振峰回忆说,因为承包面积大,当时国家林业部的三位副部长曾到他们承包的林地上视察过。
围场县政府也对于他们的植树造林给予了充分肯定。1986年,由围场县林业部门验收核实后,颁发了集体林权证,1998年又进行了换证验证。
1991年11月1日,围场县林业局又为他们颁发了乡村林场证书和印章。同年,县政府制定了乡村林场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乡村林场是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是独立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
造林大户遭遇“文件之困” 赔偿款大幅缩水
2009年,某风电项目在围场县开工建设,占用了赵振峰联户组12.6亩林地。按照当时的区片价,他们与风电公司签订的协议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永久性占地2.8万元/亩。
“73万元的风电土地补偿费应该属于我们,补偿款到帐后却被扣在了山湾子乡政府的账号上。”赵振峰说,山湾子乡政府给的答复是每亩地只给3000元的补偿费。
对此,围场县山湾子乡党委书记李宝志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乡政府是根据河北省132号文件和围场县政府制定的围政通[2010]35号文件(简称围场35号文件)规定执行的。
记者在132号文件中看到,“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
围政通[2010]35号文件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风电项目,在国家没出台新的标准前,土地补偿按照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片区价的通知》标准执行。对所占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执行“321”补偿办法,即林地:承包户已按要求绿化的,由村委会向被征地农民每亩补偿3000元并解除合同……。
山湾子乡政府认为,赵振峰联户组的承包形式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按132号文件,赵振峰拿不到一分钱。”李宝志对记者说,该县政府为避免承包户利益受损,才出台了“321补偿办法”。
对于山湾子乡政府的解释,赵振峰并不认同,“我们的承包合同在国家出台土地承包法前9年就签订了,签订合同时,只有省里的政策文件。”
赵振峰一直坚信,自己的承包方式就是家庭承包方式。
当地法院不予立案 林权证曾被县政府注销
赵振峰也曾试图通过法院解决问题。但据他介绍,自己两次到围场县法院进行立案,请求法院审理,但被告知不予受理。在他提供给记者的一份录音材料中,记者确实听到有人说对此事不予立案的声音。
“我们去过几次,围场县法院称县政府有文件规定,关于风电占地补偿一事不予立案。”赵振峰无奈的说。
为了求证乡里的解释和县政府出台的35号文件合法性,赵振峰开始大量翻查资料,从上世纪80年代的政策文件,到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解释,找到相应的条款后就开始打印、抄录。他在向记者阐述自己理由的时候,带了5个手提袋,近30斤的材料和法律书籍,采访解释过程长达6个多小时。
“其实这件事原本没有这么复杂,按照林权证中规定我有林地使用权,这笔土地补偿费就应该给我们。”赵振峰说。
记者在赵振峰提供的集体林权证书上看到,上面明确写明本证所列林地、林木属于山湾子乡王家店村赵振全联户组所有。
多次到乡政府反映自己的诉求无果后,2012年3月,他们接到了围场县政府的文件,决定注销1998年2月23日为赵振峰等四户注册的林权登记,撤销他们所持有的集体林权证。
“围场县林业局的说法是当年发错证了。”赵振峰说。我们当时就蒙了,这样不仅补偿款没有了,自己的4000亩林权证也没有了。
赵振峰说,已发放26年的林权证怎么说错就错了呢?赵振峰等人不服,向承德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经过复议,在2012年7月对围场县政府所做的决定进行了撤销。
“林权证是保住了,但是土地补偿款还是没给。”赵振峰说。
造林之家忆生活艰辛 上级部门认为应予补偿
刘景海是山湾子乡红葫芦村村民,他遇到的情况和赵振峰一样。据介绍,早在1984年,他家与村委会签订了林业生产责任制1500亩荒山承包合同,并取得了林权证。
“当时吃的是土豆,喝的是冰凉的河水。”刘景海的妻子朱金玲说,她18岁就上山育林,刘景海的姐姐也因护林去世。
2011年,由于该风电项目建设的推进,刘景海的林地有30余亩被列为永久性占地。按照山湾子乡2011年的区片价标准,当地永久性被占林地的补偿费标准提高到4.4万元/亩。
“山湾子乡政府说我们不是土地使用权人,占地补偿款也按每亩3000元发放。”刘景海说,如果按照土地补偿标准,我们每亩应该得到3.5万元。
记者采访过程中了解到,此项风电项目占地涉及到围场县三义永、新波、宝元栈和山湾子4个乡。赵振峰说,就他们所了解的情况,有着同样承包经历的其他3个乡的村民都得到了80%的土地补偿款。
“我有八十年代承包的荒山,也有2009年承包的村林地,乡政府确实是按土地补偿款的80%(每亩2.8万元)发放的。我们乡都是按这个标准发放的。”三义永乡村民申文龙向中新网记者证实。
“同样的文件,同样的承包方式,为什么别的乡都能按标准发放,唯独山湾子乡不行,我们怎么也想不通。”赵振峰有些气愤。
刘景海希望乡政府赶紧把土地补偿款归还给自己,“孩子还小,我们还指望这笔钱供孩子读书呢”。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132号文件所指的‘土地使用权人’只是个概念,并不是指某一个人,土地所有权人才是土地使用权人,刘景海和赵振峰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补偿应该全部给村集体”。山湾子乡党委书记李宝志解释说,由于赵振峰的12.6亩林地存在争议,所以这些补偿款一直存放在乡财政所,等问题解决后才能发放。
对于赵振峰、刘景海等人遇到的问题,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王仕春经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部门咨询后表示,“此种情况应该按照河北省132文件执行,既80%的补偿款归赵振峰等承包户所有,20%的补偿款归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