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财务公司解除交易合约 牵出7000万产权溢价之争
添加时间:2013-02-21 11:31:45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5年前,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自然人张晓强签订了一份交易合同,将其南昌市子固路8号大楼面积为8200平方米的房产有偿转让给张晓强。这本是一桩普通的房屋买卖,但是因为面积存疑,迟迟未能交易成功,随着房屋升值,最后演变成了利益争夺战。
2008年3月,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28日起改名为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财务公司)与张晓强签署了《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DNF08D130),约定中广核财务公司将所拥有的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8号整栋房产建筑面积为8200平方米有偿转让给张晓强,转让价格为2781.03万元。购房款分两期支付,首期835万元应于2008年6月20日前支付,2008年11月30日前将余款1946.03万元汇入中广核财务公司账户。
2010年6月3日,中广核财务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张晓强拒不支付购房余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
对此,张晓强的代理人褚小强向记者表示,中广核财务公司与张晓强争议的焦点为交易房屋是否有8200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张晓强向中广核财务公司支付了835万元,同时双方进行了房屋的交接手续。但是在接手该房产后,他发现该楼1~13层房产的实际建筑面积只有7000多平方米,和房产证上的8200平方米差距超过了10%。张晓强并不是拒付购房款,对方过错在先,买卖双方都有过错均不属于守约方,对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此后,褚小强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反映,得到了南昌市法制办的答复称:经市房管局实际测量,子固路8号房产1~13层面积为7729.38平方米,而子固路8号房产产权证所记载的1-13层面积为8200平方米,存在该房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房产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误差的情况。
代理中广核财务公司出让房产的江西省投资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8号整栋房产交易的说明》,表示在委托方所提供的房产证中载明1~13层面积为8200平方米,委托方未告知受让方地下室(仓库)934平方米也计入了总面积8200平方米之内。并告之所有竟买人,该房产地下室、顶层为该大楼的附属。该房产面积应为1~13层8200平方米。
中广核财务公司副总经理任力勇向记者表示,他们从未承诺过地下室为赠送,交易面积均以房产证上面积为准。
褚小强告诉记者,这桩房产交易纠纷的背后,实际上是中广核财务公司对房屋溢价利益的争夺。2008年中广核财务公司与张晓强签订的“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为2781万元,如今溢价至少达7000万元。
在2010年6月3日中广核财务公司向江西省高院起诉之前,张晓强和中广核财务公司就房屋面积不足和支付购房余款相互起诉过,在法院办案人组织调解下,双方已达成互不追究对方过错的调解意向,于2010年6月3日申请撤诉。当天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
“但也就在当天,中广核财务公司就向江西省高院起诉了张晓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收回已交付的子固路8号整栋房产。”褚小强表示。
2010年9月19日,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过审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广核财务公司与张晓强于2008年3月24日签订的《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予以解除;张晓强将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8号整栋房产返还中广核财务公司,并向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中广核财务公司返还张晓强购房款835万元。
日前,张晓强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已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