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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规范煤层气开发:煤炭远景区先采气后采煤

添加时间:2013-01-30 09:42:57 来源:国际能源网

     昨日(1月29日),国家能源局就《煤层气产业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重叠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意见稿提出,“十二五”期间,将加快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大幅度提高煤层气产量,形成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输送利用一体化发展的产业体系。再用5~10年时间,新建3~5个产业化基地,实现煤层气开发利用与工程技术服务、重大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协调发展。要实现煤层气与煤炭协调开发,煤炭远景区实施“先采气、后采煤”,优先进行煤层气地面开发。

    煤层气即煤矿瓦斯,是赋存于煤层及煤系地层中的烃类气体,属于新兴能源产业,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20多年来,我国煤层气的矿业权重叠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例如同一开采区域,煤层气开采权在油气央企手中,但采煤权却在地方煤炭企业手中。

    2012年,我国煤层气产量达到125亿立方米,煤层气利用总量为52亿立方米,利用率为41.53%。与2011年的抽采量115亿立方米,利用量53亿立方米相比,抽采量略有上升,利用量不升反降。业内人士担忧,若照此速度,2015年我国煤层气“十二五”规划提出的300亿立方米产量的目标恐难实现。

    上述意见稿提出,加快并妥善解决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重叠问题,形成煤层气与煤炭资源协调开发机制。煤炭远景区实施“先采气、后采煤”,优先进行煤层气地面开发。煤炭规划生产区实施 “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鼓励地面、井下联合抽采煤层气资源,煤层瓦斯含量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开采煤炭资源。

     在已设置煤炭矿业权但尚未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经勘查具备煤层气地面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应依法办理煤层气勘查或开采许可证手续,由煤炭矿业权人自行或采取合作等方式进行煤层气开发。

     在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根据国家煤炭建设规划5年内需要建设煤矿的,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此前在煤层气“十二五”规划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煤就有煤矿瓦斯,在有些省区同一区域,采气企业和采煤企业谁优先开发煤层气经常存在争议。5年之内开采的煤矿,煤层气开发服从煤矿开采;10到20年才开采煤炭的煤炭远景资源区,则优先采气,油气企业先行抽采完煤层气后,煤矿企业再进入采煤,煤矿瓦斯浓度下降也能提高煤矿采收的安全度。

     而对于有些专家提出的两权合一的说法,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和国土部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