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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日危机曝债券发行“潜规则”

添加时间:2013-01-14 11:36:17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2013年3月,“11超日债”的首笔8980万元应付利息或将再次“袭击”超日太阳。
1月9日,超日太阳发布公告称,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鹏元”)将公司超日太阳及其发行的“11超日债”信用等级进行了下调,二者均由AA下调为AA-。
     仔细审视“11超日债”发行前后超日太阳所面临的财务问题,似乎投行、评级机构都没有起到其应该担负的责任。
蹊跷的高评级
   “11超日债”于2012年3月发行,规模10亿元,期限3年。经评级机构鹏元评级,发行人超日太阳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在《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下称“《报告》”)中,鹏元称,超日太阳近年业务规模大幅增加,目前订单相对充足,后续业务有一定保障。这或许是鹏元认为超日太阳经营状况良好的原因;但是,鹏元没有提及的是,在超日太阳的资产中,应收账款余额为33.42亿元,占总资产的42.3%,且业务90%以上在海外,风险很大。
      超日太阳2012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显示,其资产79.0亿元,负债50.4亿元,所有者权益28.6亿元,经营现金流净额为-5.93亿元。
      这也与鹏元给出的债务人AA评级的定义“偿还债务能力较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明显不符。
       对此,某评级机构评级部负责人表示,这倒不违背评级原理。
     “从评级原理上说,评级不是按一个公司的短期财务指标,而是看其未来2~3年的财务指标给出的评级。”换句话说,评定的级别有时候与其财务指标是对不上的。
      众所周知的是,从2011年11月美国启动针对中国的光伏“双反”调查开始,国内光伏行业就进入寒冬。而且,对于仍处于政策补贴期的光伏行业来说,反而恰好是“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的行业。
对于鹏元给出的两个AA评级,上述评级机构评级部负责人表示,这对于以专业性著称的评级机构来说,“太不可思议!” 
     “说实话,两三年前能看出光伏行业前景不乐观的人少,但是,2012年,海外双反以及竞争压力,国内光伏企业经营早已步履维艰。这时候判断光伏行业的发展前景,应该是很清晰的。”
      2012年,江西赛维、无锡尚德濒临破产窘境,表明当时已经持续低迷的国内光伏产业绝对够不上“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违约风险很低”的评级。
      因此,他认为,鹏元的AA评级简直就是儿戏一样。上述AA评级的结果只能说明两种情况,“一是评级机构水平有限,二是评级机构为了挣钱而忽视财务数据的事实。”
       2013年3月,“11超日债”将支付首笔利息,超日太阳应付出8980万元。与此同时,超日太阳的3.8亿元银行贷款已逾期,业内认为,超日太阳已发生实质违约。
      这并非鹏元第一次调降超日和超日债的评级。此前,鹏元曾对超日太阳主体长期信用进行降级。
      2012年6月28日,鹏元将超日太阳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展望调降为负面。
劣币驱逐良币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发行评级机构鹏元当时的两个评级人员中的一个,杨文鹏已经离职,而对于超日太阳离谱的AA评级,鹏元方面以事情敏感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当时,虽然发行评级机构鹏元资信给出了AA评级,但“11超日债”的票面利率依然达到了8.98%。而当时银行间市场发行的AA信用债的利率大约只在7%左右。
      对此,某评级机构评级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利率)发得这么高,代表投资者(对11超日债)的不认同,认为其风险大。”
     不过,他特别强调,这也源于评级机构的AA评级对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误导。 
     据记者了解,“11超日债”的投资者全部是机构,但是对于这些机构来说,他们更多的只关注评级机构给出的评级预估风险。而在评级机构专业性缺失的前提下,机构也将严重受累。
      此外,记者采访发现,行业潜规则也是超日太阳和“11超日债”被评为AA的幕后推手。
目前,基本上,只有发行主体的长期信用级别达到AA级别的公司债才能发得出去。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谁能给其评为AA级的,就找谁做评级。这也导致评级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无序竞争。
      而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也与监管机构对于市场风险的担心不无关联。债券承销机构和评级机构都知悉的内部规则是,“只有评到AA,才比较容易获批。”
      以至公司债的评级一路水涨船高,由原来的A+,到AA-,再到现在的AA。
其实,对于“11超日债”来说,“完全可以评为BBB,票面利率发到15%~20%,而没必要强努到完全够   不着的AA。”上述评级机构称。
     “超日太阳”事件引发的连锁反应还在发酵,但更值得警醒的是,监管层对于评级机构的监管尚存在盲区与混乱之处。
      据记者了解,由于业务管辖所致,目前央行、发改委、证监会都可以对评级机构及市场进行相应的监管。但问题是,虽然有监管机构,所谓的监管却几乎是盲区。
      此外,并非评级机构专业水平造成的失误,而出于其主观故意,不尽职尽责造成的投资人损失,其责任的追究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约束。
      超日事件如何演化,可能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