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湖南长沙南控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南控”)、周耀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案已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董事会日前获得公司收到的《受理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相关文书信息: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湖南长沙南控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周耀国。
序号 |
被告 |
案由 |
标的额 |
结案方式及结果 |
执行情况 |
1 |
清河县东方热电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0 |
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终止执行 |
2 |
武汉华工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0.9 0 |
调解;被告付款 |
已付清 |
(四)有关纠纷的起因
长沙南控拖欠公司买卖合同款项,其法定代表人周耀国书面承诺对前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长沙南控、周耀国未能按照约定和保证向公司偿还债务,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五)诉讼请求、依据
1、诉讼请求
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欠原告的货款994.38万元及利息60万元,合计1,054.38万元(利息从201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2、依据
长沙南控向公司购买电力故障录波器等产品,近来拖延付款,后根据公司的要求制定还款计划,其法定代表人周耀国书面承诺对前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本次诉讼的其他情况
公司已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长沙南控、周耀国存款人民币10,543,8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公司依法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支持公司的前述请求。
根据《传票》,该案定于2013年3月6日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2012年以来,公司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采取了通过发起诉讼在内的方式,加大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力度,取得较好的效果。其他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事件经过:
2013年1月11日公告,因长沙南控向公司购买电力故障录波器等产品,近来拖延付款,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长沙南控及其法定代表人周耀国清偿欠公司货款994.38万元及利息60万元,合计1,054.38万元及诉讼费。现该案已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长沙南控目前是占用公司应收账款最大客户,金额达994.38万元,占公司应收款比例7.65%,且是三年期账款,回收难度较大,公司目前在财务上没有集体专项的坏账准备。总体来看,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约0.8,账款回收状况较差,但在2012年以来,公司加大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力度,得较好的效果,预计2012年该指标将有明显提升。通过到对长沙南控提起诉讼,利于公司追讨欠款,但目前长沙南控财务状况尚不明晰,执行难度较大,对公司营运暂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