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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改委发布《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2-12-29 17:19:08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沪发改价管(2012)027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提高脱硝设施运行效率,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确保完成本市“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指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试行脱硝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硝电价试行范围
       本市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并取得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文件后,自环保验收合格之日起试行脱硝电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脱硝设施达标运行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自燃煤发电企业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试行。

二、脱硝电价试行条件
        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脱硝设施运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烟囱入口氮氧化物浓度≤100毫克/标立方米;
2.脱硝效率≥70%.

三、脱硝电价加价标准
       脱硝设施运行正常、在线监测系统连续运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脱硝效率符合规定标准的燃煤机组,其上网电量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增加每千瓦时0.8分钱的脱硝加价。

四、脱硝电价结算
       脱硝电价实行季度结算,市环保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各燃煤机组脱硝效率、投运率、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等脱硝运行情况告知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根据环保脱硝运行数据计算脱硝上网电量并支付脱硝加价,同时将执行情况报市价格和环保以及电监部门备案。

五、脱硝电价考核
       燃煤机组发电出力达到额定负荷的50%及以上时,脱硝设施运行实行考核,考核所扣罚脱硝加价款统筹用于解决本市电价矛盾:

1.脱硝设施年度投运率在85%(含)~90%的,按照停运时间所发电量脱硝加价款的1倍处以罚款;
2.脱硝设施年度投运率为80%(含)~85%的,按照停运时间所发电量脱硝加价款的3倍处以罚款;
3.脱硝设施年度投运率<80%的,按照停运时间所发电量脱硝加价款的5倍处以罚款。
      发电企业因烟气温度低于SCR可投运温度而造成脱硝设施停运的,可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市电力公司核实后,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改造和优化传统脱硝工艺,挖掘脱硝设施减排潜力,在发电机组启动后到解列前出力为额定负荷50%以下时段内运行脱硝设施的机组,在执行脱硝电价的同时,不列入脱硝电价考核。

六、脱硝电价试行时间
       本市脱硝电价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今后国家如统一出台脱硝电价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燃煤机组根据脱硝设施实际投运时间所对应的脱硝上网电量,脱硝加价按照每千瓦时0.6分钱的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