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是能源短缺的国家,约95%的能源和18%的电力需要进口,而国内能源需求量在过去10年中也以每年7%的速度增长,目前石油占其能源消耗总量的比例约达62%。摩政府预测,该国2030年的总电力需求将从2008年的2400万千瓦时增长到9500万千瓦时。因电力需求量巨大,摩政府不得不改变能源发展战略,从几乎纯进口转而发展可再生能源。为摆脱对能源进口的依赖,在2009年12月举行的第一届能源大会上(在瓦尔扎扎特召开,旨在开发利用太阳能),摩政府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特别是利用当地丰富的光能和风能资源,通过国家基金、吸引外资和鼓励国内外私人投资等多种方式建设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站,作为普通电力能源的替代品,计划在2013年和2020年,摩电能消费约18%和42%(约4000兆瓦)来自可再生能源(20%太阳能、20%风能)。
摩再生能源发电市场潜力巨大,为吸引外国投资进入该市场,摩政府制订许多优惠条件,如减免企业所得税,提供信贷支持等,但是,进入摩新能源发电市场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投资者要认清利弊,避免损失。
应注意的问题:
一、获得公共购买权利(achats publics)方面的歧视:
摩洛哥不是世界贸易组织公共招聘(Embauche Publique)协定签字国,因此对于其他国家的企业,在签订的获取商品或服务合同后申请摩洛哥政府审批时,会出现一些带有缺陷性的问题。
但是摩洛哥和美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有公共购买权利方面的条款,其附件中规定了相关门槛和实体等具体内容,赋予美国企业在签订商品和服务购买合同时,享受国民待遇和非歧视。
同时,为了发展经济,吸引外国投资,为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改善政府管理,摩洛哥政府于2007年2月5日,批准了第2-06-388号法案,规定签订获取商品或服务合同(可以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和形式,以及其他有关在此领域管理和控制的规定。
但是,这个第2-06-388号法案并没有规定其他国家投资者可以享受美国投资者在公共购买方面所享受的同样待遇,也没有取消美国投资者所拥有的优惠待遇。
二、海关估价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摩洛哥和欧洲签订的合作协定中规定,自2002年8月开始的三年内,对从欧洲进口的所有工业品取消以参考定价征收海关税的做法,并以实际报关发票价征收。但是摩方却没有完全执行该合作协定中的规定,即对所有自欧洲进口的工业品按实际报关发票价征收关税,只对其中一部分工业品执行了该规定。当然,摩对从其他国家进口商品也是采取参考定价的方法征收海关关税。
摩洛哥海关的做法是,在确定对某一商品的海关征税的基础价格时,参照摩海关选定的该商品部分生产企业的报关时发票价格,作为标准,制定同类商品海关征税的基础价,在该基础价上计算出海关税额,从而征收相对本国有利的较高关税。对于出口商如果要求对高额征税进行申诉的案件,其审理都必须在先付清关税后才能开始。
三、特殊问题
1.由于再生能源项目属于高技术高资本投入类型的项目,要求先期的投资额较高,而回报时间较长,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2.在和普通传统能源发电的单位成本比较和竞争上,虽然长期看,随着传统能源价格的上涨,可再生能源可以和传统能源电力生产成本将会接近甚至可能更低,但是,短期内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生产成本不具备比较优势。
3.对可再生能源所生产的单位电力出售价格,摩洛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予以保护。
四、其他问题
1.政府行政办事效率低,公务人员在执行规定和具体操作上缺乏灵活度。
2.司法运作方面的不完善和存在的缺陷。
3.缺少已经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
4.相对较高的运输、通讯和能源成本。
5.缺少合适的和有技术素质高的劳动力,用于培训的费用较高。
以上问题不仅存在于新能源投资领域,在对摩洛哥的其他领域投资过程中也或多或少存在,有些问题具有相同性。
以上,对欲在摩洛哥新能源领域和其他领域投资的投资者,在作风险评估和决策时,可以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