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能源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进展
添加时间:2012-10-08 10:57:10
来源: 国际能源网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上半年,水、电力、成品油等重要能源资源价格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一、积极推进水价改革
近年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地积极推进水价改革,不断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取得了显着成效。污水处理收费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普遍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逐步施行,反映我国水资源稀缺状况、水处理和污水治理成本的水价体系基本形成,对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仍然存在征收标准偏低、征收范围偏窄等问题,不利于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
今年以来,天津、上海、南京、广州、兰州和银川等城市相继调整了水价,沈阳、西宁等城市已召开听证会,准备调整水价。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调价原因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解决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有的是为了缓解供水企业生产经营亏损,有的则是为筹集南水北调等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这些措施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有利于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截至2008年底,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终端平均水价(包含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分别为每吨2.35元和3.19元,比2005年分别提高12.4%和17.2%。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实际收取标准分别为每吨0.70元和1.00元,比2005年分别提高了29.6%和38.9%,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幅度明显超过终端水价调整幅度。
为确保水价改革稳妥实施,近日,我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当前水价调整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求各地在调整水价的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切实加强对供水定价成本的审核,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同时,进一步简化水价分类,实现工商业用水同价;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继续深化电价改革
电价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按照这一改革目标,今年上半年,我们积极推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等方面的价格改革。
一是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下发《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按照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资源区,并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一方面,通过事先公布标杆电价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投资预期,鼓励开发优质资源,限制开发劣质资源,有利于促进风电开发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激励风电企业不断降低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今年3月份,明确放开20%的售电市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大型工业用户,允许其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鼓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6月份,与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电价改革,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促进合理的电价机制形成。
三是清理整顿优惠电价。针对部分省份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不利于促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情况,报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与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地凡是以发、用电企业双边交易等名义,擅自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或用电企业销售电价,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进行全面清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下一步,将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继续深化电价改革。指导各地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研究制定大型并网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完善生物质发电价格机制;抓紧研究下发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指导办法,减少交叉补贴;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办法。
三、认真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
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的间接接轨,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流动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今年以来,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有升有降地调整了成品油价格,其中3次有控制地提高了成品油价格,2次下调成品油价格,对调动炼油企业积极性,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石油资源缺乏,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石油需求迅速增长,国内石油生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据统计,2008年我国石油净进口2亿吨左右,占全部石油消费量的51.3%,而且我国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还在逐年上升。如果不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理顺国内石油价格关系,就难以有效地利用国际石油资源,难以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石油的需求,势必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石油资源消耗过多,浪费现象突出。大排量车辆有增无减,交通状况日益恶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不断下降。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应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理顺成品油价格,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有些人总是拿我国油价与美国相比。我国国情客观上要求成品油不能像美国一样实行低税负和低价格的政策,如果我国人均石油消费达到美国的水平,全世界的石油都难以满足我国石油需求。因此,我们需要利用价格和税收杠杆,尽早引导石油合理消费,通过适当合理的价格,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保证国家能源安全。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目前的经营体制下,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工作也会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有关制度、办法也需要不断完善。但这是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只能用继续深化改革的办法去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决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贡献。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并适度控制成品油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