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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太阳能归国有 防止气候资源利益化

添加时间:2012-08-21 10:25:18 来源:东方早报

      据东方早报8月21日报道 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归国家所有。日前,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对此事回应称:归国家所有的含义是“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减少一些重复建设”,不是要收费的意思;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相互借鉴。

-     此前争议颇大的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收归国有的地方立法,受到国家气象局的力挺,并有可能在全国各地得到“借鉴”;但对于大风刮来的“国有资产”,国资委、财政部却至今未有积极表态。那么,风能归国家所有,体现的是谁的利益?对于这次“国有化”,公众想知道的是: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

 首先,黑龙江省气象局有关人士表示,“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主要依据,是《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有法学家指出《宪法》仅提到7种自然资源,不包括风能、太阳能,法条具有排他性,不能越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做扩张性解释。

 此外,《宪法》明确国家所有,即是“全民所有”;那么,由一部省级地方法规规定,某种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的确有越权之嫌;没有一个省级人大,可以代表“全民”。其实,既然谈到国有化,就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以充分体现全民的各种利益诉求;这样的立法才不会沦为部门立法,才能摆脱部门利益。

 第二个问题,就是为什么要把风能、太阳能归为国有?这么做优点在哪里?

 对此,气象局给出的理由是为了“统一管理,减少一些重复建设,让资源得到共享”。诚然,利用风能、太阳能可能对环境、气候等有影响,依《政府许可法》的规定,如果涉及公共安全等,可以依法设立行政许可,实施政府准入;但是,既然依法设立相关行政许可,就能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一如环境评价的前置许可那样,那还有必要“齐根一刀”把所有气候资源都纳入国有吗?全面“国有化”对于方兴未艾的新能源产业会造成“杀鸡取卵”的效果吗?

 另外,《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属于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而风能、太阳能属于可再生资源,并非有限自然资源;这也从侧面证明,或许没必要对气象资源实施过度管制。

 公众还担心的是,既然国有化了,那么要不要收国有资源使用费,喝西北风、晒太阳需要交钱吗?虽然,这种说法有调侃的意味,但这种担心也不是完全没有理由的,因为扩权的结果,就是行政成本扩张,最终要由消费者买单。

 我们看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重点并不是气候资源归谁的问题,而是集中在“气候资源探测”的行政审批权上,整个条例一共25条,其中共有4条涉及“探测许可”。这种“国有化”,并不是全民化,而是相关部门的扩权。按此思路,在未来的新能源应用中,气象部门将从一个弱势部门,跃升为像国土资源部门那样掌握矿业命脉的强势部门。

 “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这是大自然的无尽馈赠,分享这些资源也是每个人的天然权利。如果需实施国有化,也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规定,以避免部门利益的羁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