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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添加时间:2012-08-10 11:16:36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今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2)传字第4号、(2012)传字第5号、(2012)传字第6号、三份传票案由:民间借贷。开庭时间:2012年9月20日。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9,848,45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原公司自2011年5月始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被告中原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2012年2月15日借款到期,被告中原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中原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本公司应当对中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力诺集团作为被告中原公司借款的保证人,应对上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原告:彭青格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2,835,393元。

2、判令被告力诺集团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原公司自2011年9月始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被告中原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2012年2月15日借款到期,被告中原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中原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本公司应当对中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力诺集团作为被告中原公司借款的保证人,应对上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原告:肖丹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公司)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

诉讼请求:

1、判令前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9,961,199.元(其中:中原公司2,963,149元、濮阳公司16,998,05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分别于2011年12月29日、2012年1月15日与中原公司、濮阳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2012年2月15日、5月20日借款分别到期,被告中原公司、濮阳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中原公司、濮阳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本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力诺集团作为被告借款的保证人,应对上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其他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的本金公司已经入账,如公司败诉,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同时,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重组方案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根据重组方案,如此次诉讼产生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上述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8 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