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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风能要审批是在挑战法律

添加时间:2012-07-04 13:25:20 来源: 国际新能源网 

    黑龙江省日前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给气象部门新增了审批权,延长了企业的审批周期。这则信息一经披露出来就遭到很多人的强烈质疑和批评。

    将风能及太阳能纳入国有,是在挑战国家《物权法》。《物权法》规定多项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风能太阳能不属于国家所有。法无规定,则无禁止。因此,根据《物权法》,任何人均可开发并取得对风能太阳能的物权。黑龙江省的做法,首先,此前风力发电项目只需要经过发改委审批即可,而现在却把气象部门变成了审批的主角之一。其次,如果这些气候资源都属于国有,那么以后企业开发的电站将陷入归属权之争。再者,企业不可能自己投钱去建风力电站,然后再把它无偿送给当地政府,这样的生意会有人去做吗?

    将风能及太阳能纳入国有,也在挑战国家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但是,黑龙江省的做法不但没有鼓励公民与法人积极开发与利用风能太阳能,反而要求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并将探测出来的资源收归国有,显然与行政许可的宗旨背道而驰。气象部门拥有的只是信息所有权,而不应该拥有资源开发权和审批权。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一出台,就受到很多人的质疑,还因为其违背了民众的法律逻辑,所以堪称荒谬。当然,黑龙江省审批开发风能太阳能挨批,也给其他地方敲响警钟,超越权限或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应予改变或撤销。因此,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对其他地方和部门的权力扩张具有的传染性,以及事关企业与公众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要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