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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优惠政策或成泡沫 收入来源前景不明

添加时间:2012-06-05 11:40:41 来源:国际能源网

      证监会近日披露了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重庆燃气”)的招股说明书。招股书中,该公司原董事长报告期内因经济犯罪被判无期徒刑的信息格外引人关注。而该公司的毛利率近年来连续呈下降状态,新募投项目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贡献如何并不明确;而其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的燃气安装业务,正面临着不确定的政策前景。
  优惠政策或成泡沫
  重庆燃气及所属分公司受益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度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为了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7日下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根据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发布。如果《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后,城市燃气未列入目录,重庆燃气及子公司将不再享有所得税优惠政策,而缴纳25%企业所得税,对于微薄利润的重庆燃气来说,后果将是不堪设想。
  对此,重庆燃气似乎已经提前做好了准备。于2010年3月,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引进外资股东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由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持股75%,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5%.
  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增值税方面,有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国税发[1999]1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可按规定享受定期减免优惠、地区税率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追加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然而,这种待遇并不是所有的中外合资企业都能享受的,是有一定的条件。商务部、国资委、外管局等国家6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称,外资企业在并购境内企业后,持有股份比例高于25%的则可以享受外资企业待遇,持股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企业将不享受外资企业相关待遇。
  我们发现,重庆燃气在此次募投资金之前,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5%,刚好处在享受中外合资企业优惠政策的红线。据招股书上显示: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4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9,100万股。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19,100万股,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将会下降到22%.也就是说,此次股权变动后,重庆燃气将不能再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这个结果对于重庆燃气来说,可能是始料未及的,但出现这种情况却又是必然的。
  主营收入前景忐忑
  据公司招股书上显示:燃气安装业务是指本公司根据终端用户的需要,为其提供燃气设施、设备的安装服务,并向用户收取相关的设计和安装费用。2009年、2010年、2011年,本公司燃气安装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51.70%、53.92%、52.34%,燃气安装业务贡献的毛利占公司毛利总额的比重分别达到50.25%、65.16%、67.04%,成为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
  然而,2009年、2010年、2011年燃气安装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仅为21.28%、20.11%、19.88%.也就是说,燃气安装业务以不到两成的营业收入,为公司赢得了七成的利润,一旦这项业务的盈利出现波动,给重庆燃气带来的影响不言而喻。
  重庆燃气安装业务沿用的收费标准是2000年制定的,至今已逾10年,地方物价管理部门未来可能会重新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如果较原收费标准下降,将直接导致公司燃气安装业务的盈利水平下降。即使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不发生变动,由于终端销售价格是确定的,在通货膨胀导致人工成本、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燃气安装业务的毛利率下降,从而也会对公司的总体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而占公司毛利总额26.17%的另一项收入——初装费收入,在国内已有广东省等地取消了这种收费。燃气初装费由重庆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重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庆燃气收取的初装费一直遵循重庆市物价局2000年7月下发的《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09号)中制定的价格标准,该标准已逾10年未调整,此标准的调整对于重庆燃气来说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