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实施违法排污行为社会举报制度
添加时间:2012-05-29 10:20: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山西省环保厅近日开始实施违法排污行为社会举报制度。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企事业单位遵守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地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其违法排放污染物、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事实。
对于企事业单位擅自停用环境保护设施、私设暗管暗道以及其他偷排偷倒污染物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在10日内由专人进行调查核实,一个月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于企事业单位恶意偷排污染物的行为,一经调查属实,在半个月内以文件或书面的形式通报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对违法主体采取挂牌督办、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措施,并一律依法取上限实施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新闻媒体反映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的行为,属地环境保护部门都要迅速由局领导组织调查核实,并在一个月内负责向相应媒体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