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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市场化机制立法探讨

添加时间:2012-05-02 11:25:32 来源: 国际能源网

 联合国公约体系下的相关规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所遵循的权威准则。在其所搭建的立法框架下,各国从自身国情和发展需要出发,展开相应实践活动,包括对减排市场化机制的建立完善,从而以国内立法、国内市场的建构为条件,进一步展开减排行动的国际化合作,并力争从中拥有更多主动权、话语权。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先行区域/国家有着各具特色的立法实践,对其典型经验可概括如下:

  一是,气候变化已演变为复杂的综合性问题,与全球的贫困、资源利用、人口增长、可持续发展等重要问题都息息相关,气候变化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而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在全盘考量基础上,架构、制定和实施战略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机制。例如,欧盟的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是基于对能源安全、就业增加、技术创新等的综合预期;美国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其短期目标是促进就业、复苏经济,长期目标则是摆脱对国外石油依赖、实现经济战略转型。而《框架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正是基于各国不同的经济水平和发展需要而提出的;欧盟在这一原则下开展对减排目标的责任分担,其具体依据则是成员国的人均GDP,同时参考能源结构、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等相关指标。

  二是,从各国碳交易实践可知,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碳交易操作模式,即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碳交易,分别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而两者都基于 “总量限制和交易(Cap & Trade)”机制,其中总量确定形成了有限供给,造就了碳排放权的稀缺性,由此形成了对其配额的市场需求和相应价格。例如欧盟、美国、英国、日本等都有明确的排放目标,并不断更新、更趋严格。与此同时,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还寻找机会、采取手段,直接或间接对那些没有纳入总量减排的国家和地区施加压力。例如,欧盟提出,发展中国家应在2020年前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比基础排放量降低15-30%;而由经合组织成员国倡导的碳关税举措,施压发展中国家促其在2012年后的公约框架下采取更强有力减排行动。

  三是,先行国家和地区围绕相关法制建设并以此为保障,已逐步探索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碳交易机制。包括在公约体系下,通过立法赋予碳排放权以权利属性,再进行合理的权责配置,搭建起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并开展交易制度建设和创新,以及对相关衍生品的发展,从而形成区域内统一的、要素齐备的碳交易市场和碳定价机制。这些国家还十分注重法律政策的落实情况,以严格的惩罚措施保障其作用发挥。例如,欧盟要求各成员国负责监测并保证其企业遵守排放指标,对那些排污超标企业处以重罚;如从2008年起,违规超标碳排放罚款上升到每吨100欧元,该数额远大于碳排放权的市场交易价格,也大于企业的减排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