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二、招标代理机构: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招标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电成都金堂电厂一期2×600MW机组烟气脱硝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本项目厂址位于金堂县淮口镇境内,厂址西面约43km处是成都市,厂址西北面约20km是金堂县县城赵镇。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工程规模:2×600MW机组烟气脱硝改造工程。
工期要求:预计2012年9月第一台机组投产。
特别提醒:本工程为我公司特许经营项目,合同暂由我公司签订,以财务收据为凭证付款,待我公司金堂电厂分公司正式成立后,将由我公司和分公司与合同中标方签订三方合同变更协议,合同主体变更为我公司金堂特许经营分公司,正式增值税发票抬头为我公司金堂特许经营分公司。
四、招标范围:
国电金堂电厂一期2×600MW机组烟气脱硝改造工程引风机及附属设备、材料和相应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设计、技术资料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等,相关招标设备的具体内容详见技术文件。
五、投标人资格及要求
5.1投标人必须是在境内注册的设备制造企业法人, 具备履行民事责任能力, 投标人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与招标人或招标人雇佣或曾经雇佣过的,为本次招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同属一个母公司的两个及以上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5.2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须在500万元及以上;
5.3投标人的引风机的平均年度销售额须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4投标人须具有电厂大型轴流风机设计、制造资质,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对应于本次标的物的鉴定报告;
5.5供货厂商的业绩须具备以下条件:投标产品必须具备由用户签署的,标的物在4台600MW及以上电厂主机组成功应用并安全运行2年以上的业绩证明或在其他两个大型用户使用同类设备20台以上运行业绩(截止2012年2月29日),投标人的业绩证明应包括时间(应标明投运时间)、地点、用户名、联系人、联系电话、数量及规格型号等;
5.6投标人所投设备的主机或关键部分不得分包、转让,投标人的分包商(包括国内非关键的配套部件)需经招标人确认并且必须是制造企业(标准件或低价的小部件除外),须具有给两个及以上同类机组提供过类似的设备、部件、辅助装置,并成功商业运行三年及以上的业绩,投标人的分包商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