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为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11月29日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坚持扶贫开发与推进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2011年9月30日《关于支持社会扶贫创新示范基地开展社会扶贫工作的函》,社会扶贫创新协作工程新能源对口支援项目领导小组决定开展生态低碳清洁新农村示范点建设工作(以下简称“示范点建设工作”)。
【“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1、示范点建成将成为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应用的先进乡镇村,形成我国新农村建设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新格局。示范点要因地制宜地大力推广太阳能光电、光热,生物质能(沼气利用、农业废弃物),风能等新能源综合开发利用;要有综合利用实效成果,形成多能互补、稳定安全、清洁高效的多元化农村能源供给体系,达到清洁可再生能源占当地总能耗70%以上;其中村民生活、村道、公共设施等照明90%以上利用新能源供电。
2、促进农村、农业节能减排和农业循环经济的深入开展,“示范点”的乡镇要成为清洁绿色新农村。“示范点”项目和农村节能减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紧密结合,在农业生产和生活中,推广一批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包括高效生态炉灶、LED光源照明、节能高效家电、太阳能生态垃圾处理装置和太阳能生活污水治理设备等。每个示范点将普及应用三项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同时至少开发一项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新技术,并力争产业化。
3、该项目实施后要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创收增收;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和农民增收致富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新能源让所有人受益。“示范点建设工作”要采用“太阳能—LED农作物助长装置”提高农产品产量;采用“智能型太阳能灭虫灯”替代农药,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提高食品安全指数;采用太阳能水泵及灌溉系统和太阳能电动农村运输等。上述内容,每个示范点均应有实用案例1~3个。
4、该项目的实施要和培养新技术人才相结合,提高农村新能源应用技术和管理水平。“示范点”创建同时,要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培养一批农村能源应用的新技术人才。“示范点”的乡镇干部和项目实施的有关人员要参加培训,这将有利于促进农村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
【“示范点”的申报程序和产生办法】
1、社会扶贫创新协作工程新能源对口支援项目,采用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先建“示范点”,后分批推广的原则。
2、第一批“示范点”为10个乡镇,并于2012年6月底完成并通过验收。
3、“示范点”申报程序:
①自愿申报;
②项目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各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评;
③根据专家审评意见,由领导小组选定“示范点”。
4、项目完成后由专家组评定并验收。
【关于配套资金】
财政部、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2011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要求,各地要根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进行示范点建设的地方政府参照此文件精神安排配套资金。
【结束语】
本次“示范点建设工作”,是落实“开展社会扶贫创新协作工程新能源对口支援项目”活动的重要措施,是脱贫致富、改善民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促进就业的重要抓手之一,是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任务,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事业。让我们共同努力,又快又好地完成“示范点”要求的各项工作,为建设小康的清洁生态乡镇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农村,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边疆巩固、社会和谐,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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