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2月4日—2017年2月14日我部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2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2月15日-2017年2月2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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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云南澜沧江苗尾水电站蓄水阶段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华能澜股环〔2016〕27号)及附送的《云南省澜沧江苗尾水电站蓄水阶段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委托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9月29日对该工程进行了蓄水阶段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苗尾水电站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是澜沧江上游古水至苗尾河段梯级开发的第7个梯级电站,上游距大华桥电站约61千米,下游距功果桥电站约45千米。工程采用堤坝式开发,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兼顾灌溉供水,主体工程包括砾质土心墙堆石坝、左岸岸坡式溢洪道、冲沙兼放空洞、引水发电系统、地面厂房及左岸坝头灌溉取水口等,水库正常蓄水位为1408米,相应库容为7.22亿立方米,具有周调节能力。电站总装机容量1400兆瓦(4×350兆瓦),多年平均发电量64.68亿千瓦时。工程总投资142.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5.24亿元。2012年2月,我部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12〕58号)。2012年10月工程开工,目前主体工程已基本建设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