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绍兴市环保厅印发《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全文如下:
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撑。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减少,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完成纺织染整行业VOCs排放现状调查,摸清排放底数。
——至2016年底,纺织染整行业VOCs治理项目达到60%。
——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纺织染整行业VOCs污染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有效降低,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纺织染整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整治要求
2.1加强源头控制
(1)采用替代物质,控制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鼓励使用低毒、低VOCs或无VOCs含量的环保型整理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如功能性后整理中采用到的一些助剂;鼓励采用水性原料或者减少原材料中有机溶剂的含量,如涂层整理中采用水性涂层剂;在纯棉织物的防皱整理中,应用低甲醛类的整理助剂;在印染生产中使用无醛品种固色剂,选用环保型柔软剂。
(2)使用环保型染料。推广使用清洁环保原料。应选用固色率高、色牢度好、可满足应用性能的染料,不存在国家规定的禁用染料。要求染料供应商提供染料索引号,并与禁用染料索引号进行比较。
(3)控制原料及产品档次。对于来料所附着残留物无法控制,可根据Eco—Label标准实行限定:即原料出厂时限定有害残留物不超标。
2.2加强过程控制
(1)规范挥发性原料储存。单种挥发性物料日用量大于630L,该物料宜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装卸应采用装有平衡管的封闭装卸系统。其他未采用储罐存放的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应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
(2)规范原料调配、转运与使用。对存放化学助剂的料桶应加盖,使用溶剂型胶水的涂层加工设置独立密闭调配间,车间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所有盛装溶剂型涂层胶的容器及调配、转用和投料过程要保持密闭,采用密闭式胶水的使用配备管路和泵供、回收原料系统。上规模企业推广使用原料自动配料系统。
(3)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纺织染整企业和机械设备制造商联合开发环保密闭型生产集成装备,如投料废气收集罩衔接一体化密闭系统,削减废气量,提高收集效率;鼓励采用中央供浆系统技术,降低损耗。
通过全闭环控制系统及传感器技术,在染料、助剂、设备、配方等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实现自动配料、称料、化料、管道化自动输送。实现前处理加工工序生产过程中加料的自动控制,精确计量印染生产过程中染化料及用水量。
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对存放化学助剂的料桶应加盖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