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电开发重心南移,消纳条件较好的南方及中东部地区获得风电开发商的青睐。南方及中东部部分地方政府也对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抛出了“橄榄枝”。继上海市之后,浙江省也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对建设年限为2016—2018年的项目,风电项目30兆瓦以上或风能利用项目1万千瓦装机以上的风电项目可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光伏、风电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以下为通知及办法原文: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17〕121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决定对2017年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部分实施竞争性分配,并制定了《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于2017年2月2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宁波市参与省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竞争,但不享受省财政资金补助。
2017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2013—2016年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绩效评价,并对到期的示范区建设进行综合验收,如验收不通过将视情扣回补助资金。
联系人:省能源局电力与新能源处王国庆,电话:0571—87051712;省财政厅经建处赵霞,电话:0571—87055752。
附件: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2月8日
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为及时有效发挥我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导向作用,规范、公平、公开使用专项资金,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导向、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重点支持全省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专项资金采用公开竞争性分配方式,通过对示范县、示范镇建设补助,加快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升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标准,推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加快我省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
二、清洁能源示范县
(一)申报条件
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禀赋好、社会认知度高、有支持鼓励政策的县(市、区)。优先支持加快发展和边远海岛地区创建示范县。
2.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总能源消费比重不低于3%,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达6万吨标准煤的县(市、区)。
3.通过新建重点项目,2018年全县(市、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总能源消费比重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