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环境治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环境治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各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二、限批区域和内容
依据以下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等。
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4〕61号);
《北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京政办发〔2015〕60号)等。
三、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环评审批部门)负责区域限批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汇总限批建议,办理报审手续,起草限批决定文书,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决定,并监督指导各区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区域限批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