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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添加时间:2017-01-12 11:31:47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

获悉,《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日前出台,哈市初步计划在“十三五”时期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在自己家的车库或车位里,也可以建自用的充电设施。现摘录全文如下: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6〕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以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完善相应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严格建设管控,加快推进市区充电设施建设;制定出台价格、土地、补贴等扶持政策,简化行政审批,引导和规范充电设施建设;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积极构建“互联网+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初步计划在“十三五”时期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预留为主,政府引导、依托市场,挖掘潜能、创新机制的原则,根据我市电动汽车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以使用者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各类公共停车场公用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形成较为完善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

三、建设内容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即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即对社会开放,为社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建设方式

依据国家政策,因地制宜,采取强制配建、引导个人需求者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引导和鼓励建设专用充电设施、鼓励社会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等多种方式,推进我市充电设施建设。

(一)严格实施规划、建设审批管控,落实国家关于充电设施配建标准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对此类停车场(楼)建设,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引导个人在固定停车位(库)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对此类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三)引导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既有停车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对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此类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产权单位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四)鼓励在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对此类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停车场(位)产权人或充电设施投资人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五)鼓励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机电工程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工程施工完成后需经供电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供电部门应建立充电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巡查制度,出现问题,充电设施产权人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报修。因充电设施使用不当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充电设施产权人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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