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工业料堆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业料堆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防治扬尘污染,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工业料堆场管理,防治扬尘污染,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业企业(不包括供热、供气、供水、采掘企业及加工企业的采掘厂)料堆场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料堆场是指工业企业内及企业外租用,用于堆放原辅材料、煤炭、砂石、灰土、工业固体废物等物料的煤场、料场、渣场等场地。
第四条 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的宣贯,指导本地工业企业做好料堆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本地工业企业料堆场管理台账,台账应包括料堆地点、料堆归属、物料属性、料堆规模、防尘措施、是否达到标准规范要求等内容,并及时更新台账。
第六条 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工业企业料堆场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钢铁、建材(含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石化、化工、焦化、铸造等行业企业料堆场建设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工业料堆场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防治设施建设配备情况、防治设施技术规范符合情况和料堆场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分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两种方式。其中,督导检查是以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料堆场管理为目的进行的检查,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种;执法检查是以强制企业完善料堆场扬尘防治措施为目的,并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的检查。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开展2次及以上督导检查,督导检查要覆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料堆场,省市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重点工业料堆场和存在问题的料堆场进行抽查,其中省每年抽查不低于4个市。各市每年要检查本地全部县区,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工业企业料堆场数量的10%。
第十条 工业企业料堆场执法检查参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执法检查指南》有关规定执行。对多次督导检查仍整改不到位的,各地要实施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由2名及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前,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检查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查目的、任务和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督导检查要对督导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填写《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督导检查表》,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代表签字确认和归档。执法检查要参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建立检查案卷。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建立料堆场管理制度和记录台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落实,主动配合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企业外部租用的料堆场无法实现入仓、入库储存的,应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第十四条 各地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工业企业料堆场,加强整改督导工作。被检查企业整改完成后,要及时报当地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核查结果按要求归档。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配备执法检查装备,保障工作经费。检查人员应掌握工业企业料堆场管理相关知识,严格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公平公正。上级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