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利剑斩污行动结束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出台多项举措巩固利剑斩污行动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体内容如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利剑斩污行动结束后加强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利剑斩污”行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最大限度降低了污染物峰值浓度,减少了重污染天数。为巩固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利剑斩污”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省大气办1号、2号调度令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53号)的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具体措施
1.继续实施火电企业“以热定电”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火电企业发电量。〔市发改委负责〕
2.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1号、2号调度令要求,对水泥、铸造、钢铁、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实施生产调控措施。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且达标排放的企业外,其他企业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5日一律错峰生产。铸造行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的企业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错峰停产,其他企业至2017年3月15日错峰停产。煤电行业,未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煤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5日错峰停产。钢铁、焦化和锅炉等行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制药、化工、包装印刷、家具等VOCS排放生产企业,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自2017年1月1日起,可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复产申请,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环保、工信等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核实、认定,经市环保、工信部门组织专家核定确认后,有序恢复生产。未完成2016年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继续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4.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淘汰市区建成区(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保留的燃煤锅炉(包括使用洁净型煤、兰炭等清洁燃料锅炉)全部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对违法违规使用燃煤锅炉的予以严肃惩处。花房、苗圃、蔬菜大棚、畜牧生产设施等未采用低硫煤炭等清洁能源的一律停止使用。〔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园林局、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5.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气企业停产治理,非民用燃煤设施停用整治。三环以内严禁燃烧散煤,对未进行天然气改造、集中供热工程的城中村逐村逐户排查,全部更换为洁净型煤。四组团范围内的农村和其他县(市)、区建成区使用劣质煤的,由辖区政府负责更换为洁净型煤或优质低硫煤。对全市煤炭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整治,坚决取缔非法售煤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的行为。〔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6.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住建等部门依据省住建厅《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市住建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全封闭防护施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建设施工工地进行扬尘防治验收,确保全部落实“七个百分百”。经验收合格的准予复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其他建筑物拆除、道路开挖作业参照执行。〔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7.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有资质搅拌站组织绿色环保达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准予开工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各混凝土搅拌站不得为无复工手续建设工地供应混凝土。依法取缔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市住建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三环内搅拌站搬迁具体实施方案。〔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8.市区三环内、各县城建成区、新华区学府路(友谊北大街-柳荫街)段,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需经当地住建、城管、交管部门批准后,明确运输时间、路线,密闭通行。对违规运输车辆严肃查处。〔市交管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9.露天矿山开采。2017年1月1日至3月15日,除保民生(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弃物等)的水泥生产企业配套矿山按照复产程序经市、县两级国土、环保部门验收批准有序复工外,其它矿山全部停产。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加工。从年初开始,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和生产矿山启动整治复绿。〔市国土局牵头,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0.砂场开采。2017年1月1日至3月15日,采砂行业继续停工停产。采暖期结束后,由水务部门负责对现有持证砂场进行复核,实行县级初验、市级复验,做到“达标一个、验收一个、开工一个”。对于不达标的持证砂场继续关停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砂行为。〔市水务局牵头,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