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近日批复了天津市、青海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方案,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
天津市、青海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发改经体[2016]247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
报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天津市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函》(津政函〔2016〕86号)、《关于报送青海省深化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函》(青政函〔2016〕7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市、青海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青海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附后,请据此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请你省(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过程中,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电力市场运行前要进行模拟运行,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分析,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则、技术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天津市、青海省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验收,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1.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2.青海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11月27日
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更好地支持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2002 年全国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天津市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实现了厂网分开,促进了电力行业快速发展,提高了电力服务水平。
2015 年,全市发电装机容量达到 1324 万千瓦,其中火电装机占 97%,供热机组占 8%,电网 35 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长度 16102 公里,35 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达到 6842 万千伏
安,形成了 500 千伏局部双环网和 220 千伏 6 个供电分区,连续 10 年未拉路限电。随着入津特高压工程的加快建设,天津电网与周边电网的互联互通能力进一步加强,为开展电
力体制综合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应看到,与落实国家要求和保障发展需要相比,天津市电力行业还面临着一些亟须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
一是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大用户直购电尚未开展,发电企业高度依赖发电计划,参与市场竞争意愿不足;售电侧尚未放开,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偏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竞争力。
二是价格关系尚未理顺。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难以及时合理反映用电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及环境保护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