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近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针对宁夏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进行了规章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
(二)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三)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设施。单座集中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四条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快慢互济”的原则,编制全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该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和路网规划相衔接。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全局性规划,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各设区的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备审定。
第五条全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及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定的各设区的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建设的依据。
第六条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及汽车客运等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自)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自)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七条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